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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法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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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1: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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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2: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老熊!

信奉杆子里面出真理的老熊!

法官牛B多啦!

过去HT是在军政时期,军委主席说了算!

现在进入训政时期,军委主席只管大事!!

将来才是宪政时期,大家才能依法治理,有分歧才能找法官理去!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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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02: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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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3: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有理可说?
真的假的?
无怨无悔 发表于 2009-10-28 15:53
靠,老熊什么时候骗过任何人?!!!

人心里都有一杆秤,虽然不想多说,其实早就心知肚明了。

你的为人老熊是了解的,大家也是知道的,不然才不想管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

人已上百,形形色色!

欺世盗名,挂羊头卖狗肉,别有用心的肯定有!

你管得过来吗?

你值得吗?

不是不报,时间未到!

先让一些人表演表演也无妨。

现在什么都是与时俱进,骗子比一般人要聪明一点,否则成不了骗子。

利用攀比心理和恨印度人的现实,就玩个小把戏,其实还是新瓶装老酒的老一套的骗术!

不要以为别人就那么容易上当受骗,别看为了面子和瞎起哄一些人好像趋之若鹜,真正受骗上当的肯定是凤毛麟角!

中国根本就不再需要钱来搞什么希望工程,现在的海龟连土鳖都不如了,你不想想自救,还为别人操什么心?!

你就好好想想如何发财致富吧!

老熊把自己对大盘的一点看法也PM你吧!

一些人可能宁愿让老熊骂他八辈子祖宗来换的真知灼见,你就免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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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3: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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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3: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4# 金牛银熊


老大,我咋从来就没受到你的PM啊,我也是给军委作过贡献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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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03: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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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3: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ldpigwang 于 2009-10-28 17:07 编辑

我认为班主应该下一个禁令,禁止那种血腥的帖子。 不管是什末人,不管他和班主的关系,都不行。写这种杀人放火帖子的人,封!不然胡同没有章法,不行。还没有在任何其他网站看到这样的暴徒!
没了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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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03: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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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3: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ldpigwang 于 2009-10-28 17:01 编辑

一旦跟钱有了关,胡同就又回去了老问题,老状况, 友好,和平,学术就又没啦。这次更奇,出了拔刀拼命。可憎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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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lp 于 2009-10-28 17:03 编辑

9# 无怨无悔

这个贴子是我昨天才置顶的,人家转个帖子你东拉西扯的去攻击人家,要是你发个帖子我拿跟此帖不相干的事情在你身上连刺两下,你会不会发怒?
http://www.hutong9.com/viewthrea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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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1# slp


那胡同也绝不能许可杀人放火的帖子。班主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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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04: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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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股版有新规定。
不应该骂人,更不能威胁。
无怨无悔 发表于 2009-10-28 17:05

被气急了谁都有失言的时候,况且是你刺别人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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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4# 金牛银熊



http://www.hutong9.com/viewthread.php?tid=12869&extra=page%3D1
dsl 发表于 2009-10-28 16:35

看来,真是对牛弹琴了!

国家都还没有实行全民义务教育,你操什么心?!

现在都关心到大西北了,是个不小的进步啊!

共产党的发展战略并不复杂,你先好好揣摸揣摸吧!

老熊非常了解中国的现状,中国遗留的问题都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

本来说好的,老熊是只转不泻,就泻一次吧!

中国的一个二线省,一个主管政法委的省副书记倒台,拔出萝卜带出泥,全省的县市公检法一把手,加上城镇的主要派出所负责人。一共跟着倒了一千多人!!!

在清朝的乾隆年间,才有这种‘窝案’ 发生!

乾隆不是大家所认为的不清楚,他太清楚了,他太了解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了!

知道回天无力了,于是他才开始做‘散财童子’ 的 !

顺应潮流就是这么做的!

从今以后,凡是在老熊地盘上有敢再妖言惑众的,就对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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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04: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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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发生在股版,按说应在股版解决,版主把贴转到这里来了。
http://www.hutong9.com/viewthrea ... &extra=page%3D1

那我就到这里来说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0月18日,股版发布新的规定
ht ...
无怨无悔 发表于 2009-10-28 16:42


既然你提到我,那我再说一次,我是捐款给一个慈善组织,而不是捐款给转贴的那个人。转贴人早就声明过,他跟那个慈善组织没有关系,只是帮着转一个帖子而已。

再劝你一句,收手吧。你不应该把你跟他的私人恩怨,和这次的慈善募捐活动混在一起。你不愿意捐,没人强迫你,但是你不应该一直这样捣乱。

我自己也声明一下,除了这次给那个慈善组织捐款以外,我和那个慈善组织没有任何关系。以前虽然知道他们但是没给他们捐过款,这是第一次捐给他们。

你如果跟谁有私人恩怨,你们自己另外找地方解决,不要总是把慈善募捐扯在一起指桑骂槐,看不惯你们这样的。 如果再说下去,我要质问你一句同样的话“你还有正义感吗?”。 就算中国政府不好,就算你和转贴子的人有仇,但这绝对不是那些可怜的失学孩子们的错误,也不是那个慈善机构的错误。这也绝不能成为你阻挠慈善募捐活动的正当理由!虽然你怎么做是你的自由,但是胡同里大家也都在看着呢。每个人心里有是有把尺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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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提到我,那我再说一次,我是捐款给一个慈善组织,而不是捐款给转贴的那个人。转贴人早就声明过,他跟那个慈善组织没有关系,只是帮着转一个帖子而已。

再劝你一句,收手吧。你不应该把你跟他的私人恩怨 ...
padme 发表于 2009-10-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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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riminal threatening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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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threatening is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ly or knowingly putting another person in fear of imminent bodily injury.

There is no legal definition in English law as to what constitutes criminal threatening behaviour, so it is up to the courts to decide on a case by case basis. However, if somebody threatens violence against somebody, then this may be a criminal offence. In most countries it is only an offence if it can be proven the person had the intention and equipment to carry out the threat. However if the threat involves the mention of a bomb it is automatically a crime.

In most U.S. jurisdictions, the crime remains a misdemeanor unless a deadly weapon is involved or actual violence is committed, in which case it is usually considered a felony.

Criminal threatening can be the result of verbal threats of violence, physical conduct (such as hand gestures or raised fists), actual physical contact, or even simply the placing of an object or graffiti on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person with the purpose of coercing or terrorizing.

Criminal threatening is also defined by arson, vandalism, the delivery of noxious biological or chemical substances (or any substance that appears to be a toxic substance), or any other crime against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person with the purpose of coercing or terrorizing any person in reckless disregard for causing fear, terror or inconvenience;

"Terrorizing" generally means to cause alarm, fright, or dread in another person or inducing apprehension of violence from a hostile or threatening event, person or object.




学习,没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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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04: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收手吧 please。慈善募捐是好事。宁可信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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