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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富豪资本外逃 陆人大代表建议征弃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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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11:2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03-07 21:43 联合报 / 记者赖锦宏/即时报道



大陆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建议加强中国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和开征弃籍税。 (法新社资料图片)

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大陆富人资产外流,同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强中国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和开征弃籍税。

据第一财经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府参事陈晶莹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富豪数量也持续增长,但部分中国富豪以避税及将资产及财富转移国外为目的而移民。 与此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陈晶莹表示,弃籍税实质上并非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一项税收制度,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税收特别措施,旨在保卫国家税收主权,抑制资产外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虽然中国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注销中国户籍办理税款清算条款,但未能就其未实现资产收益征税,也未延长弃籍后税收征管,造成一些富豪可以轻松通过移民弃籍逃税和将资产转移海外。

她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并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弃籍者的税收清缴。 建议税务机关严格执行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及第13条「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等规定,并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即如果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退籍时的所有财产都将视为以公允价出售,包括房产、股票、股权、债券、个人物品如汽车等,而为之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 ,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借鉴德国经验强化弃籍税实施的事中事后的个税征管。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关于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通过境外手段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 建议中国借鉴德国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以避税为目的移民的中国公民,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10年中有5年与中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10年对该公民仍视为中国国内税收居民。


第三,完善弃籍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流程。 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放弃国籍进行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并在注销登记前缴清税款。 同时,明确税收优先权,保留税务机关对放弃国籍的企业一定期限内追征税款的权力,保障税收利益。 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做好税源登记,依托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登记和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放弃国籍的税收征管力度。

除此之外,对弃籍者进行征税还需要完善多部门法律规定。 比如,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和《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应负的申报及纳税义务等等。

最后,陈晶莹还建议,通过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系统加强对放弃国籍的个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涉税信息收集,尤其需要打击移民+离岸信托进行的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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