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最高法院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由斯卡利亚执笔多数判决,裁定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的持枪权利。斯卡利亚在判决中用了数十页篇幅,对美国建国史详细考辨,过足了“穿越瘾”,并得出结论称第二修正案的立宪原意就是保护公民持枪权。撰写反对意见的自由派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大法官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同样穿越回18世纪末的美国,用自己的史学分析,说明第二修正案的立宪原意只是保护美国民兵的持枪权。作为斯卡利亚一生中最重要的判决,赫勒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他终于凭借司法原意的理念赢得了多数法官认同,更在于连反对他的自由派法官,都要按司法原意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反驳他,当属个人职业生涯的顶峰。
其次,即使真的能把最高法院变成“穿越办”,也不尽然能解决当代美国面临的所有宪法问题。今天美国所面对的诸如反恐战争、虚拟网络、干细胞研究等许多问题,在200多年前立宪者所处的世界里根本无迹可寻,最高法院若秉持司法原意主义,只能对这些司法争议袖手旁观。斯卡利亚对此并不担心,他曾多次强调,宪法需否与时俱进,应当是美国人民和民主程序的责任,法官最多只能扮演“有心无力、爱莫能助”的角色。但如果循此逻辑检验,许多美国今日民权自由的基石,也将荡然无存。例如奠定当代美国言论自由基础的1964年《纽约时报》诉苏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判决,就被斯卡利亚多次批评为不符宪法原意,因为无论是立宪时代的美国还是普通法传统,都是允许地方政府“跨省”起诉媒体诽谤的。再如终结美国教育种族隔离的1955年布朗诉堪萨斯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其实也不符合宪法原意,因为当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订明公民应受平等保护时,种族隔离司空见惯,并不被认为是不平等的体现。对此,连斯卡利亚自己都只能承认这是一起“错误逻辑推出正确结果”的罕例。
▲ 斯卡利亚与金斯伯格
正如与斯卡利亚私谊甚笃、但理念相左的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大法官所说过的,1787年美国国父们以“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作为宪法序言开端的那个年代,人民的概念并不包括黑奴、女性、印第安人,而这些族群却是今日民主美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1787年“人民”的概念为依据而取消对部分美国人民今日宪政权利的认可,难免有刻舟求剑之嫌。这也是斯卡利亚的司法原意主义尽管声势日益壮大,却始终未能一统江山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