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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知耻与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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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5: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耻与慎独

来源: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4日 10:07:10

  
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耻感文化,《中庸》曰:“知耻近乎勇”、《孟子·公孙丑上》曰:“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礼记·哀公问》曰:“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等。由此可知,知耻,往往是善念的发源,是事物向着美好一面转化的开端。

  知耻,是一个内化的活动,不需要外在表现的张扬外露,更多是良知的进退取舍。从这个角度说,知耻是个人化的活动,是不假外力、置身人后时的自我砥砺。

  中国文化中还有一个“慎独”的理念,就是独处时,君子该如何表现。慎独大约是孔子讲学时特别提到的概念,历来为人所传诵的是《中庸》中的那句:“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中庸》论及慎独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朱熹的解释,日常事有着一以贯之的正道存在,因此即使自己处在“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世间的正义也是弥漫于此的,君子更要常怀知耻之心,尤加谨慎于自己的言行,不能因他人的不知而放纵自己的私欲。这其实就是自我道德和行为的约束,故而是修身的功夫,属于孔子以来所倡导的士人自我修养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剥除其时代的因素,就其核心主旨来看,个人的慎独时至今日,仍有很高的践行价值。

  具体来说,敬畏之心、独知与细微之事是我们今天仍然推重慎独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所谓敬畏之心,是对公平与正义,或者说天道的敬畏,现实层面还有法律。在他人看不到、听不到的地方,法律的约束力并不会削弱,因此我们更应该对人对事常怀敬畏之心。自己独知之地,可以是他人不了解的地方,因此若从公共的意义上来解释它,常常处于这种位置的人多是在位之人。在位之人相对于他者,自然有对权力、资源及其他事项的优先乃至独占之利。那么,对于在位之人,特别是今日的领导干部而言,面对自己权责之内的己所独知之事时,是否怀有对理、法的敬畏之心,是否遏制了私欲而秉以公心,便是事关一方或多方的大事了。细微之事,存于日用起居之间,虽然不足道,但日日与之相伴,更应有所警醒,因为离道触法的败落往往萌芽于其中。

  《大学》中有传统知识分子最佳的人生路径,即从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诚心、正意,就是明乎所耻,就是“三省吾身”,反思有何不妥之处。儒家倡导自修的目的,是在此基础上,鼓励士人去向外的治国、平天下,即所谓的内圣外王之道。这是儒家一个很值得今天珍视的遗产,就是倡导士人从自我的修养和自律开始,进而致力于天下公事。个人的道德水准对于其所从事的公事来说,的确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即便法律、制度再健全,强调个人修养在任何时代都有意义。

  《吕氏春秋·自知》篇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这是战国时代的论述,如果我们把“人主”替换成上级领导,这句话的意义便当代化了。这会是慎独的重要补充之义:即除了在自我修养的层面保持戒惧之心、知耻之心外,对于公事也当保持戒惧,一切以公益福祉为要,敢于直谏,不应时时揣测上级之意。因此,所谓慎独之道,不仅是自我向内的道德自律,也是向外的正义追求,即不仅要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完善的人,也要成为一个直士,一个有道义、敢担当的人,而非一个只求自我保全的世故之徒。

   (作者徐建委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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