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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妾三守则 给钱、煮饭兼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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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2: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报╱记者王慧瑛/新竹市报导】
2014.07.07 03:19 am

在竹科上班的32岁张姓女子,与大6岁李姓主管发生不伦,李告诉小三,妻子「有条件接受她」,条件是每月给$3,500 USD,并负责每天晚餐,每个周末安排请吃大餐,就同意共事一夫。小三没履行条件,大老婆提告,新竹地院判她3个月徒刑;元配还求偿 $5万 USD精神慰抚金。

外型秀丽的张女,单身,与同部门李姓主管日久生情,发展出婚外情,两人去年间多次到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

李妻发现2人暧昧,李向妻子坦承「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李男告诉张女,会说服妻子接纳她为小妾,让她住进家。

不久,李男告诉张女,妻子「有条件答应」,条件是张每月要给 $3,500 USD、负责每天晚餐,及每周末安排吃大餐,由张女埋单。张女事后只给付李妻 $120 USD元,其它条件未履行。

李妻对丈夫及张女提告,法院审理时,李写下悔过书「今后我要坚守我的家,希望能原谅我犯的胡涂错事」,李妻撤回对丈夫的通奸告诉,但难原谅张女。

新竹地院审理时,张女坦承与李发生性行为,法官依相奸罪判刑3个月,可易科$3,000 USD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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