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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界:多会尊重家属 美医恐错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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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01: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报╱记者黄文彦/台北报导】
2014.01.26 02:12 am

美国德州一名怀胎十四周的母亲脑死,丈夫为了是否撤除维生设备与医院僵持不下,最后由法院判决拔管。国内医师指出,台湾的医院多会尊重家属意愿,认为美国医院可能错误引用法条。

外电报导,这对夫妻的胎儿目前已有廿二周大,发育明显不正常。尽管医院坚持胎儿的生命权,但胎儿的父亲却期望让妻子有尊严离开人世,要求医院拔管。

马偕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江盛表示,以现在的医疗技术来说,廿三周以下胎儿就算引产或剖腹产急救,存活率也很低,研判美国医院错误引用法律的机率很高。

国内类似案例,是一九九九年的台中广三SOGO枪击案。怀孕廿周的庄嘉慧遭流弹击中胸膛,送医时已呈瞳孔放大。当时医师与检察官也一度争执,是否要保留胎儿?经剖腹产后,女婴已有畸形症状,仍在出生四天后死亡。

台大医学院社会医学科主任蔡甫昌表示,在英美法律中,胎儿在出生前,没有生命权;既然母亲已脑死,爸爸就是唯一代理人。

蔡甫昌表示,无论是欧美或台湾,医院通常会接受家属决定权,「这个案例特殊在于,医院为何会要求保护胎儿?」蔡甫昌推测,该院医师可能对生命有强烈信仰;或经评估,认为可保住胎儿,才会如此坚持立场。

蔡甫昌表示,台湾的医疗文化是尊重家属,再加上母亲脑死后,胎儿就算保下来,未来也可能有并发症。所以除非接近生产期,否则多数医师可能不会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家属保住胎儿。

台大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施景中表示,母亲脑死后,会否影响发育中胎儿,必须视母亲体内血氧浓度而定。如果浓度太低,确实会伤害胎儿组织;但他也表示,脑死不见得会造成血氧浓度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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