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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长期缺位 儿童色情制品法外肆虐(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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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4: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律长期缺位 儿童色情制品法外肆虐
文章来源: 腾讯
于 2013-09-18 14: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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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儿童色情制品:中国不应成法外之地

    
最近,强奸幼女的新闻不时登上报端,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谴责。但除强奸这种直接伤害外,在中国,儿童色情制品也有泛滥势头。“儿童色情”这条在很多国家被严禁的“高压线”在国内至今鲜有关注。

     
在中国,由于法律缺位,儿童色情制品成肆虐之势“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只是中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子集

  中国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但针对《公约》中“禁止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方面做的并不够。目前中国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法条包括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但应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以及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

  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仅包含于“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指明。除此之外,也再无法条管控。模煳的法条和含煳的执行使得中国成了“儿童色情制品”的法外之地

  正如前面所说,在中国虽然严禁任何色情制品的制售、传播,但持有和浏览却不违法。实际上,由于量实在是巨大,小范围的传播色情制品在中国其实是处于法律和监管“灰色地带”。这种法律上的含煳,也使得相关执法机构很难有动力对“儿童色情制品”严加监管。而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持有和传播儿童色情的相关行为,在内地大有泛滥之势。以“幼女”、“男童”等为主题的贴吧和论坛在网上很容易就能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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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互联网上,类似的“幼女”“幼童”论坛不难搜到。


  在2011年8月,公安部和美国警方曾经联手摧毁了一个位于境外的包含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站。而根据公安部的介绍:“虽然网站架设在境外,但中国确是受害国,网站的整个组织体系几乎都在中国,网站的版主、管理员也都在中国,儿童色情内容的受害者也都是中国儿童。”但能达到被公安部查处的体量的案件其实少之又少。

       但在欧美很多国家和地区“儿童色情制品”却是条高压线在很多国家,持有儿童色情(包括虚拟合成)制品就属严禁范围,制贩更是重罪。

  虽然在美国,一般色情属“言论自由”范畴,受宪法保护,但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可谓严峻。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74年就将儿童色情与淫秽(Obscene)等量齐观。(这相当于扩展了淫秽的认定范围,淫秽本来指的是各种冒犯性或暴力性的色情,而这种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儿童色情,不管有无冒犯性或暴力性,一概被认定为淫秽。

  甚至这种保护还延伸到了虚拟人物:2003年,小布什签署了《立即终结对儿童(性)剥削的起诉救济及其他手段法》(Prosecutorial 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就扩展了对儿童色情的定义,把电脑产生的视图即所谓虚拟儿童色情亦包括了进去。

  该法规定:如果明知任何类型的,表现从事明确性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具有淫秽性的视觉描画,或者表现正在进行或者看起来将要进行各种性交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的视觉描画,包括图画、卡通画、雕塑或者油画等物品,仍然制作、传播、接收或者为传播而持有的,或者意图从事上述行为的,都将按照联邦法典2252A的规定进行处罚,基本刑期为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监禁。如果行为人有前科,基本刑期为处15年以上40年以下的监禁。

  该法还对联邦量刑指南与儿童色情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联邦量刑指南是一张表格,横坐标是犯罪前科(Criminal History),纵坐标是罪行程度(Offense Level),过往犯罪越严重,本次犯罪罪行越严重,刑期也就越长,最长的刑期可达三四百年甚至更长。例如,如果儿童色情物品内容涉及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将增加2个量刑等级。如果犯罪行为涉及10个以上150个以下图片,就再增加2个量刑等级。涉及600个以上图片,还会增加5个量刑等级。依次类推,最极端的情况,犯罪者最终可能被判四百到六百年刑期。

  类似的法条在西班牙、英国、德国和中国香港也存在。香港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就于2003年12月19日生效,其中就将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也列为罪行,违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及罚款一百万元。(本段部分内容参考商群的文章《美国:对儿童色情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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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对涉及“儿童色情”的影像制品查处严格。在这些国家,对儿童色情制品监管之严,不仅体现在的法条上,也在在执行层面

  在执行上,美国的执法机构也同样不打折扣。2013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一位中国留学生因为下载了14部儿童色情影片而被逮捕。2007年,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名律师仅因为PS了两张儿童色情图像就被法庭判罚30万美元。在本•拉登被美军击毙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十大通缉犯榜首位置的取代者不是其它恶名昭彰的恐怖分子,而是一位儿童色情片摄影师,对于有关“儿童色情”的犯罪,FBI甚至被允许使用“钓鱼执法”的手段。

  香港地区查处“儿童色情”也同样严厉。2012年3月,香港警方根据线报到被告李万豪的家中搜查,在其计算机内查出84段10至15岁儿童色情影片。最终,李万豪在今年四月因为“持有儿童色情影片”被判处20个月的刑期。…[详细]对色情业容忍度更高的国家,严惩儿童色情的理由是什么儿童无权以“性”换取利益,所以儿童色情制品是对儿童侵害的产物。

  实际上,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就是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过程,儿童色情图片影像是儿童已遭受性虐待的无法反驳的证据。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附件中也明确的将儿童色情制品定义为“儿童被强迫的色情侵害和性剥削”。还有研究表明,被害儿童成年后,不但会产生对社会及人性的病态认知,有些甚至成为对儿童的施虐者。

  此外,一旦色情图片被放在公开的领域,就有可能不断地被散布,对儿童心理造成长久的伤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2年和1990年的两次裁决中就对此进行了强调,其中特别提到了“防止儿童和未成年人免于性剥削和性虐待是政府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儿童色情制品明确的表明了被害人在身体,情绪及心理健康方面的伤害。”以及“持有和传播儿童从事性行为的视觉描画与性虐待之间存在相关,这些视觉素材将永远提醒被害儿童所经历的性虐的存在。为了取缔这类图片的分发渠道,政府必须取缔儿童色情。”

       有证据证明恋童癖会以儿童色情制品引诱、欺骗儿童并加以侵害

  除了上面提到的对被害儿童的持续伤害,儿童色情制品还有可能促成这类犯罪的增加。由于儿童的责任能力有限,如果不严控“儿童色情制品”传播,儿童就能以网络等形式接触到儿童色情材料,这些材料可能误导儿童,使其认为儿童色情材料中的内容是正常的,甚至模仿学习。来自一项西班牙的研究就证明了这种担忧的正确,数据显示有近75%的西班牙儿童会使用网络,却只有不到30%的儿童知道如何在网络上保护自己。

  在犯罪者层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证实了儿童色情制品会加剧儿童被侵害的情况:“犯罪者可以通过让儿童看其他儿童的色情图像,来减低儿童的戒心,然后怂恿他一起加入,使儿童易于被犯罪人控制”,并认为“有大量证据证明恋童症者利用儿童色情图片引诱儿童,所以禁止持和消灭儿童色情制品的举措为法律所允许。”

  此外,来自韩国的研究还证明了性犯罪者在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后,会感受到比一般人更强的性冲动。据调查,这些儿童性犯罪者中,有16%在实施性犯罪前观看了儿童淫秽片,这一数值比以成人为对象的性犯罪者(7%)高出2倍以上。并且调查发现,他们中的13.7%在作案的前一周曾少则2次、多则超过50多次反复观看过儿童淫秽片。另外,调查还显示,比起一般的色情片,性犯罪者会从儿童淫秽片或者施虐、被虐的暴力淫秽片中感受到更强的性冲动,更易犯罪。

       中国也应让“儿童色情制品”成为超越一般“淫秽物品”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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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也应让“儿童色情制品”成为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从欧美对禁止“儿童色情制品”的立法逻辑不难看出,禁止儿童色情制品对提高罪犯犯罪成本,减少儿童受害的意义。

  进一步延伸,严格管控儿童色情制品还能造就一种“法律氛围”,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得社会各个成员能够更明确的凝聚于“保护儿童远离性虐待”的共识之下,让恋童癖更加不敢犯罪,也使得犯罪一旦发生也更容易被发现和制止。

        结语针对儿童的色情犯罪是人性的最阴暗面,放任儿童色情制品的持有和传播也是如此,所以理应让儿童色情制品不论在持有,传播和制贩等等环节都成为“法律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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