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98|回复: 8

[转贴] 性的不道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2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任大先生 于 2011-7-3 01:16 编辑

引言

基督的事奉的一部分──的確也是福音本身的一部分──同時也是我們基督徒的責任的一部分,就是要見証這個世界的罪惡,披露黑暗的惡行。“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以弗所 5:11】這樣做就使謙卑的人認識到自己的罪,同時也使高傲的人無法接受福音。“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凡作惡的便恨光,并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約翰福音 3:19-20】

耶穌對屬世的人說:“世人不能恨你們,卻是恨我,因為我指証他們所做的事是惡的。”【約翰福音 7:7】這也是人們恨耶穌的主要原因。這驅使這個世界把神的兒子釘在十字架上。這個關于罪的系列將討論聖經對罪的性質和實踐是怎麼說的。

928_daddfc55_a3a9_6b62_f1a6_0404c7975864_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性的不道德

之一

性的不道德就是以違背神所設計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性欲。只有在婚姻中才能有性關系。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 13:4】

只有為數不多的几處明確地說出神的旨意。其中之一如下: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因為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正如我預先對你們說過,又切切囑咐你們的。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帖撒羅尼迦前書 4:3-7】

遠避,節制,自控──這些是服合聖經的對付性的不道德的辦法。不要再找借口了。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性的不道德 之二

不容忍

今天的世界文化強調的是容忍。但耶穌說:“然而有一件事我要責備你,就是你容讓那自稱是先知的婦人耶洗別教導我的仆人,引誘他們行奸淫,吃祭偶像之物。”【啟示錄 2:20】保羅同樣寫到:“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哥林多前書 5:11】但與聖經上所講的耶穌不同,許多基督徒今天為自己造出一個不同的耶穌,一個容讓的耶穌。這些人除了不容讓那些跟隨聖經裏所說的基督的人以外,容讓任何其它的人。

基督徒弟兄不應該容讓罪,而是要除掉罪。“至于淫亂,并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以弗所書 5:3】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任大先生 于 2011-7-3 00:39 编辑

性的不道德 之三

先例

耶穌稱亞當和夏娃為婚姻的先例。以那個先例為基礎,他宣告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馬可福音 10:11-12】離婚後再與另外的人結婚為什麼是奸淫呢?因為在神看來,離婚并不能解除婚姻。所以,“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淫婦。”【羅馬書 7:2-3】因為,婚姻是“至死不分”,而不是“至離婚不分”。

就如耶穌使用亞當和夏娃的先例來說明離婚再另外結婚不對一樣,這個先例還有更多的應用。比如,耶穌指出:“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馬可福音 10:6】所以,同性結婚是非法的。而因性關系是為婚姻設置的,同性間的性關系是性的不道德。不但同性間的性關系是非法的,所有婚姻以外的性關系都是性的不道德。還有,因為神為一個男人造了一個女人,所以一夫多妻也是非法的,是另一種奸淫的形式。

然而,就如我們在前面提到過的那樣,罪有不同的程度。按照摩西律法,情形嚴重的通奸將被處以死罪:“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奸夫淫婦一并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申命記 22:22】,同性戀也將被處死:“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 20:13】,亂倫也同樣(【利未記 20】)。但律法對離婚後再與別人結婚沒有處罰,對一夫多妻和我們說到的淫念也沒有處罰。所以,雖然所有形式的性的不道德都是罪,但有些比另一些更為嚴重。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任大先生 于 2011-7-3 00:41 编辑

性的不道德 之四

淫念

耶穌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奸淫了。”【馬太福音 5:28】這對那些熟悉十誡的人來說應該不是一個新的啟示,十誡中的最後一誡說:“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記 20:17】貪戀不屬于你的東西就是罪。但有些人會爭辯說要構成奸淫其中至少一方是結了婚的。一個單身的人看到另一個單身的人就動淫念不能算犯奸淫。但那是私通,也好不到那裏去。耶穌沒有明確地說這一點,但他的意思對所有不是故意要按不道德的生活方式去生活的人來講是很明顯的。淫穢物品就是這種形式的性的不道德。

對淫穢物“上癮”的解決辦法就是避免,戒決和自我克制,而不要找借口。今天的西方社會在性方面很放縱,而公眾和個人都過于容忍和同情這種放縱。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性的不道德 之五

同性戀

聖經把同性戀與其它形式的罪歸在一起。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并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 1:9-10】

這些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 6:9-10】

同性戀歸根結底是拒絕神和放縱邪僻的性欲的結果。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欲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 1:24-27】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誘惑

我們曾經學到那些試探人和引誘別人犯罪的人罪更大,并將給他們自己招至更重的審判。

耶穌又對門徒說:“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裏,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裏的一個絆倒了。”【路加福音 17:1-2】

比如,穿富于挑逗性衣著的女人就在這方面有罪。保羅說:“又愿女人廉恥,自守,以正派衣裳為妝飾。”【提摩太前書 2:9a】箴言也警告誘惑人的女人:“看哪,有一個婦人來迎接他,是妓女的打扮,有詭詐的心思。這婦人喧嚷不守約束,在家裏停不住腳。有時在街市上,有時在寬闊處,或在各巷口蹲伏。”【箴言 7:10-12】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11: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貪婪和一心想發財

“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裏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以弗所書 5:5】

你也許聽說過所謂“發財福音”。那是一個宣揚一心想發財的福音。“但那些想要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欲裏,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前書 6:9-10】耶穌說:“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丰富。”【路加福音 12:15】他還說:“一個仆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路加福音 16:13】

所以,“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希伯來書 13:5】“貪戀財利的,擾害己家。”【箴言 15:27a】“不要勞碌求富﹔休仗自己的聰明。”【箴言 23:4】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馬太福音 19:23】

可幸的是除去貪婪的辦法很簡單也很容易衡量。這個辦法就是實踐慷慨大方!事實上,這不正是耶穌給那個貪婪的富人建議的嗎?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3 06: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www.hutong9.net

GMT-5, 2024-11-14 01:01 AM , Processed in 0.03467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