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有理解星大的帖子,尤其是对good Samaritan law 的理解。美国曾有个轰动的案子,一个年轻女子在自己家附近的街上被强奸和杀害,她几次挣脱,又几次被追上,最终惨遭毒手。在几十分钟的挣扎反抗的过程中,她大声呼救,先后有38个街坊邻居打开窗子察看却无一人施以援手或报警。美国人的道德感就那么差吗?中国到底还有第十九个人站了出来,美国却在无奈地等待第三十九个人的出现。
其实未见得,人是趋利避害的,人们的道德水准不一定就比以前低多少,但是利害关系的考量随着法律或政策的变化会有变化。这些年一些“见死不救”案子的放大报道与一系列倾向于事故受害人的判决有关(比如06年的南京彭宇案),在这些民事案件中,法官同情事故的受害方,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了有利于受害方的判决。这使得本来没有义务做好事的普通人在做好事之前不清楚自己的责任和风险,all things being equal, 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增大了做好事的成本,减少了做好事的可能性。
good Samaritan law 是减小做好事的人责任和风险的一个例子,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的Good Samaritan Law,免去做好事的人在做好事的过程中疏忽造成损害的责任(比方说在把受伤的人从马路上抱下来时,不小心把人家脖子弄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