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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ppylux

19岁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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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8: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是sterotype.

国内撞人的事情也很多啊。 跟碰瓷比起来,我觉得还是真发生碰撞的事情更多些。
padme 发表于 2010-1-8 19:28



只不过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所以,碰瓷是新闻。

就像我前面说的,这记者如果不这么写这个标题,这帖子根本没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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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8: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不过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所以,碰瓷是新闻。

就像我前面说的,这记者如果不这么写这个标题,这帖子根本没人看。
padme 发表于 2010-1-8 19:31


写了这个标题, 也没(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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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8: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写了这个标题, 也没(细)看。
Braveheart 发表于 2010-1-8 19:38


你仔细看看吧,看完内容,你就不会那么气愤了。 这记者标题党,内容和标题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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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9: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raveheart 于 2010-1-8 20:05 编辑
你仔细看看吧,看完内容,你就不会那么气愤了。 这记者标题党,内容和标题不一样。
padme 发表于 2010-1-8 19:42



仔细看了, 观点是:

老太是大混蛋 -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法官是大臭蛋 - wrong judgement frist, and slap his own face later
小伙是大倒霉蛋 - wast his time, money, and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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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9: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了, 观点是:

老太是大混蛋 -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法官是大臭蛋 - wrong judgement frist, and slap his own face later
小伙是大倒霉蛋 - wast his time, money, and energy
Braveheart 发表于 2010-1-8 20:00


好吧,每一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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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9: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发现了个傻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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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9: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发现了个傻蛋。
百万宝贝 发表于 2010-1-8 20:33


你是在说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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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9 09: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ppylux 于 2010-1-9 09:16 编辑
你仍然是只采用了单方面的证词啊。 要看双方的证词。

而且文中还说 " 对于宋某提交的一份“录像光盘”,代理人说,录像光盘里的内容全是事后媒体采访现场各方当事人的说法,不是第一时间的现场情况,也无法证 ...
padme 发表于 2010-1-8 06:52 PM


Copy from Original:

"昨天下午,宋老太太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那段时间,她是为看护在省肿瘤医院住院的母亲来到郑州的。当天,她老家的亲戚来郑州看她妈妈,她去火车站买了车票后,去给亲戚送火车票。她沿金水路顺着T4路公交车的线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到棉纺路东南角路线牌及花池边,高杆灯东4.8米处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行至河医转盘立交桥西柱子西侧,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事后知道他叫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着一个女的,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虽然让过T4路公交车,但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老太太说,她摔倒了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老太太讲,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大妈说的可是另一回事,这么撞,小伙跑的电动车远吗?"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这样不会出现行人在小伙身后,老太在行人身后。何况行人和小孩都没看到老太说的"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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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9 10: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美国主要交通工具是轿车,强制买车保险,出事由保险公司负责。中国出事就比较麻烦了,没有保险,经济负担对一般人讲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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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04: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妈说的可是另一回事,这么撞,小伙跑的电动车远吗?"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这样不会出现行人在小伙身后,老太在行人身后。何况行人和小孩都没看到老太说的"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
happylux 发表于 2010-1-9 08:09


“不会出现行人在小伙身后,老太在行人身后”这才对呢,要是有这么一个人才奇怪呢。有这么一个人就可以证明小伙子不是超车了。甚至根本就不是小伙子撞的。

我觉得双方需要找的证人,一是侧面的旁观者,例如那个13岁的男孩,另一个是在老太身后的人。 如果是在老太前面骑自行车的人,由于看不到身后发生的事情,通常认为是不能作为主要证人的,只能作为旁证。

另外,这个小伙说的话,我不全信,但是这个老太说的话,我也不全信。她那方面谎话也很多,什么闯红灯都出来了。还有去北京看病,这个也很不靠谱。

总之,这件事,我的印象就是双方都有错,双方扯皮,谁都没有完全说实话。
1。小伙子把自己打扮成做好事的“雷锋”肯定是不符合事实的。
2。老太太是不是骨折,需要当时医院的诊断结果。但是小伙子的父亲既然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这个诊断结果不可能不知道。为什么不说?
3。老太太提供了两份伤残鉴定证明,鉴定单位不符合法庭的资质要求。需要重新找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大家还是等着看医院的鉴定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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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04: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7# happylux

法律是这样讲的。比如有人脊柱骨折(不管神经有无器质损伤),你去帮忙,人家告你1百万赔偿(假如脊髓断了)。医生或急救员去救,他们知道怎样搞,即使医生意外把人脊髓搞断,人也只好干登眼。
hotday 发表于 2010-1-8 15:10



说曹操曹操到。刚发生的一个例子,国内有紧急救护资质的120,把人弄死了。也是要赔的。只不过不用自己赔偿,而是政府赔偿。
http://www.hutong9.com/viewthread.php?tid=7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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