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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乃法治社会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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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佘宗明

16日,媒体报道了两则新闻:一是上海“钓鱼执法”案牵出黑幕,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两年罚款5000多万元,很多系设诱饵查“黑车”所得。二是上海浦东新区18岁男子孙中界驾车善意载人,却被区城管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证清白,孙不惜自残。(《中国青年报》、《新闻晨报》)

  “钓鱼执法”,说白了就是“试赂”逻辑,可我们的一些部门,却对这种“故设陷阱让人跳”的做法乐此不疲。

  古人说:刑赏之本,在正民风;苟为私利,则悖于旨。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人们遵纪守法,而不是假公权谋私利。交通执法大队对司机“钓鱼执法”,在“钓钩”们的合谋下,大量无辜司机被算计构陷,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手段”的牺牲品。执法变成了赤裸裸的侵害,何谈正义?

  若“钓鱼执法”单纯是为了“宁可枉判三千,不可漏过一人”地打击犯罪,那还只是技术过失;可当“钓鱼”利益链形成,成为掺杂着利益算计的工具时,它的动机也就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其代价就是,公民权利被自肥的权力侵害,恶性执法加大了社会的信任断裂。

  这几起典型案例中,被钓司机都是出于善心,答应载人一程,才被人钻了可乘之机。“助人”变成“落入陷阱”,善行反遭恶果,负面效应就跟随而来:人们看到别人有难时,会倍加警惕。在这种猜疑中,加深的是人们间的隔阂,加剧的是社会的冷漠。

  积弊多重的“钓鱼执法”,实为法治社会之耻。         (佘宗明)
发表于 2009-10-18 11: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It's really sham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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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01: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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