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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08: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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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牛Steve 于 2023-7-18 07:26 AM 编辑
《实证佛教导论》 连载016
第二节 知识的三个来源 实证佛教研究中心
因明学所承认的三种知识来源,是现量、比量和正教量。现量,就是现前观察所得的知识,以及用事实做前提,透过演绎法和归纳法所得到的逻辑推论。(不论是世间法或出世间法的知识。)比量,是依据部分现前观察所得的事实(现量)所做的研判。正教量,是现量者的报告,相当于见证报告。
三量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件事情,虽然许多人知道,亲见整个事件的人所知是现量,亲见部分事实而稍作研判的人所知是比量,听闻实证者传述所知为正教量。
如果不在三量当中,或者虽然像是三量,但是与事实不符合,则称之为非量。
一、现量
《瑜伽师地论》:“现量者,谓有三种:一非不现见,二非已思应思,三非错乱境界。”[1]因此,所谓的现量,是指现前观察所得的知识。在八个识里面,前五识和第八识,永远都是现量,没有非量的问题。意识、意根,则有不如理的揣测和错乱的可能。例如,有人将草绳误认为蛇,这是意识的错误,眼识并没有差错;因为眼识只能了别青、黄、赤、白等显色,判别所见的物体,则是意识的功能。意识能够将所见的物体,与过去的经验做比对,所以能够判别所见的物体。未见道者的意识、意根(第七识),恒常地以五阴为真我,这是错乱境界,并非现量,所说内容即成非量。见道之后,意识已确知五阴非我,然而意根却习惯性地执五阴为我,这仍然是意根的错乱境界。第八识了别的是根身、器界、种子,若有任何时候不是如实地了别,就会发生因果错乱的情形,这无论是对个人或世间而言,都是无法想象的大麻烦(例如,在应该流注艺能种子的场合中却流注出邪思种子而乱讲话)。由于这类的事情从未发生[2],所以第八识永远都是如实地了别,永远都是现量境界。
在《瑜伽师地论》中说,经过推测所得的知识,称之为比量,不属于现量;所以在现量的范围中,排除了“已思应思”,而且将比量定义为“与思择俱,已思应思所有境界”[3]。“与思择俱”,表示有研判的过程,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当中,选择一个可能性比较大的,所以这是据理推测而非现量境界。属于尚未实证而不十分肯定的推测,称之为比量。
与之类似的,则是肯定的推论,包括演绎法和归纳法。演绎法只要前提正确,其结论可以百分之百地确定;因此,就知识的可靠性而言,与现前观察所得无异。归纳法是透过观察大量的事例,寻找其共同性,因而发现事物的规律;但归纳出来的规律,不能保证以后不发生例外,所以不是绝对可靠。但是,人类本来就不可能周遍地观察所有的现象,尤其是未来的事物根本还没有发生,如何可能做现观?因此,世间智者普遍承认归纳法的效力,认为只要观察的事例数量够大,观察的范围不是特别偏颇,依归纳法所得到的结论,必须予以承认。科学性最强的学问首推物理学,而物理定律的发现,也有赖于归纳法。所以,依归纳法而得出的结论,尽管存在被未来的事例修正或推翻的可能性,但只要还没有被证伪,其有效性与可靠性就应当获得承认。
在佛教的认识论当中,也承认演绎法和归纳法所得的结论,与现前观察所得的知识,其可靠性是同等级的。《缘起圣道经》记载,佛陀曾经说:“我复思惟:由谁有故,而有老死,如是老死复由何缘?我于此事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由有生故,便有老死,如是老死由生为缘。”[4]在佛陀的思维当中,“由有生故,便有老死”,是一个自然规律的归纳,它是观察大量同类的事件,发现都有同样的因果关系,而导出的一个结论,这是归纳法。当确定“必须有生,才会有老死”这个前提可以成立之后,便可得到“如果没有生,就不会有老死”的结论,这是演绎法。因为知识可靠与否,对于心态和行为取向,有决定性的差别,因此依据《缘起圣道经》,将意识的归纳、演绎和现前观察,归类为现量境界。
以现代语言重新定义:
现量,就是现前观察所得的知识,以及以此为基础所做的逻辑推论。此处所谓的逻辑推论,包括演绎法(可以百分之百确定的推论),以及归纳法(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确定),但是不包括不十分肯定的推测与臆想。
二、比量
《瑜伽师地论》:“比量者,谓与思择俱,已思应思所有境界。此复五种:一相比量,二体比量,三业比量,四法比量,五因果比量。”[5]此处所谓的“与思择俱,已思应思所有境界”,其实是指推度、研判,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情形,判断某一种比较可能的状况──也就是不十分肯定的推测。这可以从所举的例子,加以理解。
比量有五种,所谓的相比量,是从外相判断未知的事实:
相比量者,谓随所有相状相属,或由现在,或先所见推度境界。如见幢故,比知有车。由见烟故,比知有火。如是,以王比国,以夫比妻,以角犎等,比知有牛。以肤细软、发黑轻躁、容色妍美,比知少年。以面皱、发白等相,比知是老。以执持自相,比知道俗。以乐观圣者、乐闻正法、远离悭贪,比知正信。以善思所思、善说所说、善作所作,比知聪叡。以慈悲爱语、勇猛乐施、能善解释甚深义趣,比知菩萨。以掉动轻转、嬉戏歌笑等事,比未离欲。以诸威仪恒常寂静,比知离欲。以具如来微妙相好智慧寂静正行神通,比知如来应等正觉具一切智。以于老时见彼幼年所有相状,比知是彼。如是等类,名相比量。[6]
此处所举的例子,皆是尚未绝对肯定的推测。因为见幢未必有车,见烟未必有火。外相是可以伪装的,以貌取人也不免会有误判。现代的化妆技术十分发达,电影中面皱、发白的人,实际年龄可能只有二十几岁;其他的角色,也是如此,都可以利用道具、演技等方法,而伪装成所需的相状。
体比量,是由已知部分的体性,推知未知部分的体性:
体比量者,谓现见彼自体性故,比类彼物不现见体,或现见彼一分自体,比类余分。如以现在比类过去,或以过去比类未来,或以现在近事比远,或以现在比于未来。又如饮食、衣服、严具、车乘等事,观见一分得失之相,比知一切。又以一分成熟,比余熟分。如是等类,名体比量。[7]
这是以样本推测总体,所以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例如,同时播种的稻田,由一部分稻禾的成熟,推判全部的稻禾皆已成熟。实际上,稻禾的生长,由于阳光、水源、品种、疾病、虫害的不同,成熟的时期会有一点差距,并非完全一致。另外,限于时间和成本,以及检验造成的破坏(例如食品的检验),许多东西不能逐一检验,而是通过抽样检查,推测所有物品的质量。这也是体比量。
业比量,是从作用推测能作业的主体:
业比量者,谓以作用比业所依。如见远物无有动摇、鸟居其上,由是等事,比知是杌;若有动摇等事,比知是人。广迹住处,比知是象;曳身行处,比知是蛇。若闻嘶声,比知是马;若闻哮吼,比知师子;若闻咆勃,比知牛王。见比于眼,闻比于耳,嗅比于鼻,尝比于舌,触比于身,识比于意。水中见碍,比知有地;若见是处草木滋润茎叶青翠,比知有水;若见热灰,比知有火;丛林掉动,比知有风。瞑目执杖、进止问他、蹎蹶失路,如是等事,比知是盲;高声侧听,比知是聋。正信、聪叡、离欲、未离欲、菩萨、如来,如是等类,以业比度,如前应知。[8]
这些都是尚未决定的推测。例如,从听到的动物的声音,判别动物的种类,一般是正确的;但这些声音也可以是模仿的,或者是用录音机从别处录下来,换个地方播放,从而使推测成为非量。见比于眼,在佛教当中是不一定的,因为阿那律肉眼瞎了,以天眼了别,天眼并不是一般意义的眼睛。
法比量,是指依性质相邻、范围相属的法,而做推测:
法比量者,谓以相邻相属之法,比余相邻相属之法。如属无常比知有苦,以属苦故比空、无我。以属生故,比有老法。以属老故,比有死法。以属有色、有见、有对,比有方所,及有形质。属有漏故,比知有苦。属无漏故,比知无苦。属有为故,比知生住异灭之法。属无为故,比知无生住异灭法。如是等类名法比量。[9]
此中所举的例子:无常、苦、空、无我,是相邻相属之法;生、老、死,是相邻相属之法;有色、有见、有对,与有方所、有形质,是相邻相属之法;有漏、有苦,是相邻相属之法;无漏、无苦,是相邻相属之法;有为、生住异灭之法,是相邻相属之法;无为、无生住异灭法,是相邻相属之法。如果这些例子定义清楚,是可以用演绎法或归纳法来推得,这样就等同现量。但是,若只用法的相邻相属做推测,就成了比量。例如,遥远的一颗恒星爆炸了,这是无常,按照法比量,应该有苦,但是因为我们并没有把这颗恒星当成我或我所,所以实际上并没有人因此而感到苦。也就是说,相邻相属之法,虽然经常相伴而生,但是如果没有定义清楚,还是会有例外。既然有例外的可能性,就是比量,而不是现量。
因果比量,是用因果关系做推测,由因推测果,或由果反推因:
因果比量者,谓以因果展转相比。如见有行,比至余方。见至余方,比先有行。若见有人如法事王,比知当获广大禄位;见大禄位,比知先已如法事王。若见有人备善作业,比知必当获大财富;见大财富,比知先已备善作业。见先修习善行、恶行,比当兴衰;见有兴衰,比先造作善行、恶行。见丰饮食,比知饱满;见有饱满,比丰饮食。若见有人食不平等,比当有病;现见有病,比知是人食不平等。见有静虑,比知离欲;见离欲者,比有静虑。若见修道,比知当获沙门果证;若见有获沙门果证,比知修道。如是等类,当知总名因果比量。[10]
因果比量,和演绎法很接近;主要的差别,是因果比量无法排除“缘”所带来的影响,以致所得的结论,并没有必然性。例如,“如见有行,比至余方”,但是如果他一直在绕圈子,就没办法到别的地方。“若见修道,比知当获沙门果证”,并非必然,《中阿含经》记载,若“颠倒受解义及文……但受极苦,唐自疲劳”[11]。“若见有获沙门果证,比知修道”,也不一定,因为《阿含经》中记载,有很多人初闻佛法,便立刻证初果,并没有先经过修道的过程。
应当指出,世间智者所承认的比量,必须八九不离十;若是捕风捉影,只有一点点可能性就随便加以臆测,则不能称之为比量。
对日常生活中的事物判断,所要求的证据不必很严谨;若有比量的证据水平,一般人差不多就会认为已经足够判断了。比量和现量的差别,是比量有时会出现误判,现量则是肯定的。
综上所述,将比量总结如下:
比量,是依据部分现前观察所得的事实(现量)所做的研判;因为证据不是很确凿,所以还是有误判的可能。世间智者所承认的比量,必须八九不离十;凭空臆测或捕风捉影,不能作为知识的来源。
《摄大乘论》说:“其有未得真智觉者,于唯识中……由教及理,应可比知。”[12]未得真智觉,就是对于万法唯识的客观事实完全无法现观。虽然未得现观,但是从教证和理证,可以得到比量。由教证而知,一般归类为正教量,但从某个角度来看,经教也是推测事实的证据。理证,是与待证事实相关,而可以作为推测依据的客观事实。一般说来,教证的说服力有一定的限度,大部分的论证都要加上理证。透过理证,得到比量,这是没有现量经验者,最能倚赖的知识来源。万法唯识的客观事实,并没有那么容易就现观得到,因此不可能用现量来要求闻法的大众。(有少分现量经验者,已是同见者,不需要再去说服他接受万法唯识的理趣。)所以,玄奘在曲女城无遮大会,立的是《唯识比量》[13],而不是现量或正教量。事实上,《唯识比量》就玄奘而言应是现量,既已写成文字,阅读的人所得应为正教量。然而,因为里面含有许多理证,阅读的人只要如理思维便可以进一步得到比量,这是比正教量更可靠的知识来源。
三、正教量
《瑜伽师地论》对于正教量的定义如下:
正教量者,谓一切智所说言教,或从彼闻,或随彼法。此复三种:一不违圣言,二能治杂染,三不违法相。不违圣言者,谓圣弟子说,或佛自说经教,展转流布,至今不违正法,不违正义。能治杂染者,谓随此法善修习时,能永调伏贪嗔痴等一切烦恼及随烦恼。不违法相者,谓翻违法相,当知即是不违法相。[14]
所谓的不违圣言,就是与已知确为佛陀和圣弟子的言说开示,不相违背。从古以来,就有许多高僧,用这个标准判别伪经。例如,《开元释教录》判定《弥勒下生遣观世音大势至劝化众生舍恶作善寿乐经》等四经为伪经的理由:
其中说弥勒如来即欲下生等事。谨按,正经从释迦灭后人间经五十七俱胝六十百千岁,赡部洲人寿增八万,弥勒如来方始出世,岂可寿年减百而有弥勒下生耶?[15]
所谓的能治杂染,意思是说,正教量会产生对治烦恼的作用,而不是增加烦恼。此处是偏指内明方面的言说开示。例如,有些典籍将男女性爱作为修行方法,这是增加贪爱烦恼,而不能对治杂染,不能视为正教量。
所谓不违法相,意思是说,正教量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和事实。《瑜伽师地论》举例:“于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爱果,立诸恶行感可爱果,计恶说法毘奈耶中习诸邪行能得清净,于善说法毘奈耶中修行正行谓为杂染。”[16]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古印度,被视为自然规律。因此,若有人主张“修善行得恶果,造恶行得善果”,会被视为违背法相,不是正教量。
正教量是正确知识的来源。因此若自己已经有现量,而以语言文字表述,对别人来说,固然是正教量,但对自己来说仍然是现量。
“正教量者,谓一切智所说言教,或从彼闻,或随彼法”,这个表述对于佛教徒是适当的,但是未必能使非教徒信服。若是各宗教都将自己的典籍定义为正教量,就没有共同讨论的基础了。因为这个缘故,有必要强调正教量的“不违法相”(符合事实),依这个标准定义“正教量”:
正教量,是现量者的报告,相当于见证报告。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相当于目击者、鉴定人的证词。
在佛教典籍中,所谓的正教量,一般是指佛陀和证果的弟子有关内明的语言文字表述;由于内明要求的是现量,因此佛教典籍所谓的正教量,仍然是现量者的见证报告。只要是合乎事实的义理,必定不会互相矛盾,而且有益于避开烦恼,这又符合了“不违圣言”和“能治杂染”的标准。所以,虽然表述的重点不同,和《瑜伽师地论》的定义,仍然是相通的。
[1] 《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7, a15-16),《显扬圣教论》卷11作:“现量者,有三种相:一非不现见相,二非思构所成相,三非错乱所见相。” (CBETA, T31, no.1602, p. 532, a10-11)。
[2] 虽然也有人乱讲话而无法控制,但仍属意根作意之下,第八识如实流注意根想要的邪思种子,故仍属现量而不是非量。
[3] 《瑜伽师地论》卷15(CBETA, T30, no. 1579, p. 358, a1)。“境界”,《大正藏》作“境思”,今依宋《思溪藏》、元《大普宁寺藏》、明《方册藏》三本(以下简称宋、元、明三本)。
[4] 《缘起圣道经》卷1 (CBETA, T16, no. 714, p. 827, c6-9)。
[5] 《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a1-3)。“境界”,《大正藏》作“境思”,今依宋、元、明三本。
[6] 《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a4-18)。
[7] 《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a19-25)。
[8] 《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a26-b9)。
[9] 《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b10-17)。
[10]《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b18-c2)。
[11]《中阿含经》卷54 (CBETA, T01, no. 26, p. 764, a23-28)。
[12]《摄大乘论本》卷2 (CBETA, T31, no. 1594, p. 138, b2-3)。
[13]“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度,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诸天竺,简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申论诘。大师立量,时人无敢对扬者。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犹如眼识──喻。”《因明入正理论疏》卷2(CBETA, T44, no. 1840, p. 115, b21-27)。
[14]《瑜伽师地论》卷15(CBETA, T30, no. 1579, p. 358, c3-10)。
[15]《开元释教录》卷18(CBETA, T55, no. 2154, p. 672, c22-24)。
[16]《瑜伽师地论》卷15 (CBETA, T30, no. 1579, p. 358, c28-p. 359,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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