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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吴钩 :一起劫盗案引发的政治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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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04: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钩 :一起劫盗案引发的政治余波 

 2016-09-08 吴钩 大家



文 | 吴钩


亲爱的女儿,今天,我们来讲述一宗体现宋人在法律问题上锱铢必较精神的案子。

话说韩琦在河北西路相州(今河南安阳)任知州时(约为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前后),当地有一个“三人组”劫盗团伙,盗魁是师父,另二人则是盗魁的徒弟。至于他们的姓名,已经湮没不闻。

有一次,这个劫盗团伙在抢劫一户人家时,被邻里发现,驱逐而散。盗魁愤恨,给俩徒弟下了一个指令:“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徒弟说,好。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劫盗团伙又去抢劫另一户人家。那户主是一位单身的老妪,三劫盗将她缚起来,“榜棰求货”,严刑拷打,逼她交出财物。老妪哀号,她的邻居听到哀号之声,心中不忍,便过去劝说劫盗:“这老人家也没什么财产,你们这么将她打死了也没有用。”盗魁的徒弟一怒之下,将那多管闲事的邻人刺死了。

后来,相州官府将三名劫盗抓获。法官按《宋刑统·贼盗律》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判三名劫盗死罪。经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三名劫盗被执行死刑。

这本是一起很寻常的刑事案,不想却在数年后引发一场司法争议,将好几位中高层官员都卷了进来。


▍旧案重提

大约熙宁末年(约1077年),一个叫做周清的司法官率先对相州三劫盗案的判决提出质疑。

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因有才干,被时任宰相的王安石相中,提拔进宰相直属机关——中书刑房任堂后官(按宋制,元丰改官制之前,以中书门下为宰相机构,下设五房: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职官有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提点中书五房公事、各房检正公事、各房堂后官、守当官等),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若发现有错判、误判或有疑点的判决,有权提出反驳。

周清检查相州三劫盗案的卷宗时,发现原审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个问题:熙宁年间国家有新立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考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本案中,盗魁曾命令徒弟:“有救者先杀之。”可知盗魁应为杀人案首犯,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师父的命令,应为从犯。而且他们被捕后,“至狱先引服”,属于按问自首。依照熙宁新法,刑罚应当减等。相州却判他们死刑,而刑部没有驳正,“皆为失入人死罪”。

据此,周清认为,相州三劫盗案存在错判的司法失误,应该追究相州法官与刑部“失入人死罪”的责任。

这一桩封存于档案室的陈年旧案,就这么被翻了出来。

我们看史书,会发现,人们为受冤屈的良民获得平反而呼吁、奔走之事并不鲜见,但替“枉死”的强盗讨回公道,确实比较稀罕。

我们也经常听到一种说法:为坏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就是为所有人的权利辩护。对周清的行为,不妨也这么看待。

当然,从动机来说,周清未必有多么高尚,他其实有私心,因为熙宁年间,王安石立了一条新规:“若刑房能较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周清计较相州三劫盗案的判决,是为积累自己的声望与官资。

但是,我们不也常说吗,不怎么高尚的动机,也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为大众带来福利。


王安石雕像


现在相州三劫盗案的判决既然受到质疑,神宗皇帝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负责复核的大寺理详断官窦革(一说为窦苹)、周孝恭认为,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有救者先杀之”,但这里的“救者”,显然是指“执兵仗来斗者也”,而本案中,被杀死的邻人只是“以好言劝之”,并不是带着武器前来救援之人,盗徒出手将他杀死,是主犯,不可认定为从犯,依律当判死刑。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

窦革、周孝恭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刘奉世说:“君为法官,自图之,何必相示?”窦周二人又说:“然则此案不可认定为‘失入人死罪’。”刘奉世说:“君自当依法,没有人指示此案必须裁定为‘失入人死罪’。”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相州案不存在“失入人死罪”的错判。驳回周清的请求。

周清不服,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要求再议。于是神宗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刑部的法官最后认为,周清的质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

你可以想象,大理寺对此裁定肯定也不服啊。

▍节外生枝

正当大理寺与刑部、周清展开大辩论之时,案子突然另起波澜——皇城司(宋朝的皇城司是一个准司法机构,负责刺探京城臣民的不法情事,也掌握着一部分司法权,但审讯的对象只限皇室人员及间谍,职能有点像明代的锦衣卫,但权势远不如锦衣卫)向宋神宗报告:发现相州的法官潘开带着财物来到京师,向大理寺法官行贿三千贯钱,“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赍三千余缗赂大理”。

原来,当年在相州负责审判三劫盗案的主审法官,叫做陈安民,如今已另迁他官,他听说周清正在驳正这个案子,心里很是慌张,担心会被问责,赶紧“诣京师,历抵亲识求救”。又给相州的现任法官潘开写了一封信:“大事不妙。尔宜自来照管法司。”

潘开便带了一笔钱来到开封。恰好有一个叫高在等的相州人,在司农寺当公务员,与潘开相识,潘开便托他找找门路。高在等也看中了潘开带来的财货,说他认识大理寺的法官,这事包在他身上,你放心。

不想潘开在京城的活动,不知怎的被皇城司打听到了,立即报告给了皇帝。贿赂法官,妨碍司法公正,这还了得!神宗立即指示开封府按鞫潘开行贿一事。

相州三劫盗案发展至此,性质发生了改变:从原来的判决是否存在错判的问题,变成相州法官是否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

开封府审讯了潘开及相关证人,发现潘开带来的财物并未送到大理寺法官手里,而是被高在等与几个中书刑房的吏员瓜分掉了,大理寺法官都说从来没有见过潘开这个人,所谓“赍三千余缗赂大理”只是谣传。开封府也找不到潘开行贿大理寺的证据,只发现一封陈安民写给潘开的书信。总之,行贿大理寺法官、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证据不足。

这时候,谏官蔡确出来指证说:相州三劫盗案原审法官陈安民,背景可不简单,他的外甥、大理寺法官文及甫,正是三朝元老文彦博之子,又是当朝宰相吴充(时王安石已罢相,由吴充接任)的女婿。事连大臣,非开封府可了。”建议将案子移交御史台审讯。

元丰元年(1078)闰正月,神宗下诏:“近降相州吏人于法寺请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缘开封府刑狱与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疑,不尽情推劾,致奸贼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台。”未久,因御史台审讯潘开狱一月有余而未有结果,神宗又诏蔡确“与御史同鞫”。

以前我们看《水浒传》,总以为宋朝“衙内”无法无天,法律对他如同摆设。事实当然并非如此。既然相州案牵连到朝中大臣的子弟,那更需要彻查清楚;之所以移交御史台调查,也是为了防止有高官干预司法公正。按宋真宗年间的立法,“御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律禁止御史在推鞫、裁决诏狱时请示皇帝与宰相的意见。

至于推动彻查相州案的力量,应该说,是比较复杂。宋神宗的目的自然是希望查清楚有没有官员贪赃枉法,蔡确却意在借相州案打击政敌吴充。但我们大可不必以动机深究历史人物,还是看蔡确在调查相州案的过程中是否有构陷行为。


宋神宗肖像图


酷吏断狱

作为潘开行贿案的主审官,蔡确表现出心狠手辣的酷吏作派。他委派大理寺丞刘仲弓为主审官,先将涉嫌收受请托的大理寺详断官窦革、周孝恭等人逮捕来,“枷缚曝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赂事”。可是窦革、周孝恭都不认罪。

蔡确又将一众人犯关入大牢,“令狱吏卒与之同室而处,同席而寝,饮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于前,凡馈食者,羹饭饼铒悉投其中,以杓匀搅,分饲之如犬豕,置不问。”大家原来都是体面的士大夫,哪里受得了如此这般羞辱,“幸其得问,无罪不承”。窦革交待说,之前审议相州案时,自己曾说过,“陈安民是李待制亲(李待制为何人,待考),谁敢妄定翻他文字?”

蔡确将陈安民传唤来,先“置枷前”恫吓了一番,再“问之”。陈安民胆子比较小,心里恐惧,立即交待说,曾找他的外甥文及甫帮忙,文及甫称“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者,即宰相吴充,意思是,相爷已知道这件事了,会关注的。

另一位主审官、御史中丞邓润甫为人忠厚,看不惯蔡确“惨刻”的作风。有一次,他夜宿御史台,听到牢里的犯人因被拷掠而发出的哀号之声,惨不忍闻,以为是蔡确在讯问窦革、周孝恭等人,心里对窦革、周孝恭很同情,却又无可奈何。

再说蔡确得到陈安民的供词,心中窃喜,“遽欲与(邓)润甫登对,且奏(吴)充受请求枉法”。但邓润甫却说,“未敢上殿。”劝告蔡确不要冒然惊动宋神宗。

次日,邓润甫在给神宗讲课时(邓润甫又是经筵官),借机告诉皇帝:“相州狱甚冤,大理寺实未尝纳赂。而蔡确深探其狱,枝蔓不已。窦革等皆朝士,榜掠身无全肤,皆衔冤自诬。乞早结正。”恰好权监察御史里行上官均也上书说,窦革等人受到刑讯逼供。在古代,刑讯为合法,不过宋朝“待遇臣下进退以礼”,顾全士大夫体面,士可杀而不可辱,对士大夫动刑,是当时的舆论普遍不能接受的事情。

所以宋神宗听了邓润甫与上官均的报告,“甚骇异”。

第二天,蔡确终究按捺不住,来见神宗,准备汇报陈安民招供不讳、宰相吴充涉嫌受请托一事。但行至殿门时,皇帝拒绝见他,“使人止之,不得前”。随后,便接到神宗手诏:“闻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颇失宜,遣知谏院黄履、勾当御药院李舜举,据见禁人款状引问,证验有无不同,结罪保明以闻。”时为元丰元年四月三日。

马失前蹄

黄履、李舜举奉诏至御史台大狱,与邓润甫、蔡确等坐于帘后,“引囚于前,读示款状(犯人供词),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这个做法,是宋代刑事司法的一道程序,叫做“录问”。

依宋制,为防止出现冤案、错案,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

若犯人翻供,案子必须由另外的法官重组法庭,重新审理,这叫“翻异别勘”。凡刑案未经录问,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论处。

但是,法意虽美,执行时却难免要打个折扣。有些犯人害怕录问翻供,案子重审时,会再次受到刑讯,所以往往选择不翻供,认命。

黄履、李舜举这次录问,周孝恭、潘开等三十余人果然没有翻供,因为之前“有变词者辄笞掠”,“称冤者辄苦辱之”。只有窦革一个人喊冤,称原供状内“十有八事皆虚”。不过,黄履、李舜举验看他的身体,发现“拷掠之痕则无之”,显然他并未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邓润甫之前所说的“榜掠身无全肤”,看来是不实之词。原来,邓润甫那次夜里在御史台听到的“拷掠囚声”,并非窦革等人被讯问,而是御史台法官在讯问其他案子的犯人。

黄履、李舜举录问完毕,回去向神宗皇帝报告,说除了窦革,其他人等都没有喊冤翻供,而窦革本人身上也不见拷掠之痕。宋神宗开始对邓润甫生出几分不满,认为他报告不实。

这时,权监察御史里行上官均又上书说:虽然窦革在审议相州案时,曾有“陈安民是李待制亲,谁敢妄定翻他文字”之语,语似涉私徇情,然而“推究窦革等本意,正是疑惑刑名,反复议论”,并不能拿来作为企图为陈安民开脱的罪证。“法官窦革等非臣亲故”,臣安敢“曲为游说”,只是大理寺乃法令所系,当持天下之平,“若官司挟情轻重其手,此固人臣之所同嫉,朝廷之所宜深治也”。因此,“臣欲乞别差端厚明良之臣,移司勘劾,庶几推见本末,义不纵奸,仁不滥罚,有以副朝廷用刑之意”。

神宗依言又委派黄履与另一位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就台劾实,仍遣(李)舜举监之”。但黄廉似乎对案子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

宋神宗这下确信邓润甫与上官均之前所言有虚。蔡确又趁机进言:邓润甫与上官均见陈安民请求执政情节,有意开脱,“恐臣论列,故造飞语以中伤臣”。这次录问,二人又“意欲开诱罪人翻异,而罪人了无异辞”,黄履与李舜举两位大人可以作证。

于是神宗皇帝以“奏事不实,奉宪失中。言涉诋欺,内怀顾避”为由,罢了邓润甫的御史中丞之职,出知抚州(今江西抚州);以“不务审知,苟为朋附。俾加阅实,不知所言”为由,罢了上官均的权监察御史里行之职,出知光泽县(今福建光泽);蔡确则被任命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

按宋朝制度,凡重要任免,诏敕需宰相签字副署。宰相吴充说:“御史台鞫相州狱,连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书有嫌。乞免进呈,或送枢密院。”神宗同意吴充避嫌,免签字。





结案

成功排挤掉碍手碍脚的“老好人”邓润甫之后,新任御史中丞蔡确继续审讯相州案及由其衍生的潘开行贿案。

这一回,蔡确逮捕了陈安民的外甥、大理寺评事文及甫。文及甫恐惧,供认曾将大理寺复核相州案一事禀告了他的岳父、宰相吴充,吴充允诺会关注此事。与陈安民的供词一致。文及甫还供称,曾嘱托太常博士吴安持过问相州案。吴安持,宰相吴充之子,王安石的女婿。

蔡确又逮捕了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并恫吓他:大理寺的法官已供认受了你的风旨行事,你还不认罪?刘奉世心里疑惧,称自己是受了吴安持的嘱托。说起来,刘奉世与吴家渊源匪浅,刘氏原供职于枢密院,时任枢密使的正是吴充,后吴充拜相,便奏请将刘奉世调入中书刑房,任检正公事一职。

蔡确将目标锁定在吴安持身上,奏请逮捕吴安持问讯,但神宗皇帝顾及宰相吴充的身份,没有答应逮捕,“特免追摄”,由制勘院“遣人就问”。但吴安持大概担心自己也会被捕系狱,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认曾交待过刘奉世帮忙。

受相州案牵连的还有韩琦之子、时任三司副使的韩忠彦。我查到的史料并没有说明韩忠彦究竟因何事介入相州案,只是简略提到蔡确也传唤过韩忠彦。

我的猜测是,相州三劫盗杀人案发之时,正好是韩忠彦的父亲韩琦任相州知州。相州案的判决,是需要知州签字才可以宣判的。

换言之,如果相州案的判决存在“失入人死罪”的失误,韩琦也难辞其咎。但韩琦已于熙宁八年(1075)去世,想来韩忠彦应该是出于维护父亲声誉之心,以某种方式过问了相州案的复核。

蔡确审讯至此,认为案情已经水落石出,便给神宗呈交了结案报告:经查,陈安民在任相州签书判官时,主审三劫盗杀人一案,判决失当,失入人死罪;又因害怕旧案被驳正,便向他的外甥、大理寺评事文及甫请托。

文及甫受陈安民之请,又转托于他的大舅子、宰相吴充之子吴安持。吴安持受托,嘱咐跟吴家关系密切的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帮忙。刘奉世复暗示大理寺法官裁定相州案非失入。大理寺法官窦革、周孝恭承刘奉世风旨,遂认定相州案的原判不存在过错,驳回周清的质难。

你看,蔡确给相州案理出了一条清晰的请托链:陈安民→文及甫→吴安持→刘奉世→窦革、周孝恭。

元丰元年六月,宋神宗下诏,对涉案官员分别作出处分:

陈安民坐失入人死罪,又企图妨碍司法公正,“追一官,勒停,展三期叙”,即降低官阶,勒令停职,延迟磨勘期九年(意味着九年内不可能获得升迁);

文及甫“冲替”,即调离现职并降职;

吴安持“追一官,免勒停,冲替”,即降官阶、同时降职;

刘奉世“落直史馆,免勒停,监陈州(今河南淮阳)粮料院”,即夺去馆职待遇,外调陈州粮料院领一份闲职;

窦革“追一官,勒停”,降官阶,并勒令停职;

周孝恭“冲替”,处分跟文及甫一样;

韩忠彦“赎铜十斤”,相当于课罚金。

至于那个携带巨款跑到京师拉关系、引爆相州案余震的相州法官潘开,很奇怪,史料中找不到他所受处分的记载。

周清呢,因驳正相州案有功,“迁一官”,晋升一级官阶。

这个处分结果公布后,蔡确还不满意,多次率领御史登对、上书,说对吴安持的惩处太轻了。蔡确之所以盯着吴安持不放,自然意在其父吴充。吴充实际上并未过问相州案,但事情毕竟牵连到他的家人,按宋朝惯例,他惟有“上表乞罢相,及阖门待罪”。最后神宗皇帝“遣中使召出,令视事”,才回中书门下上班。

对蔡确的穷追不舍,宋神宗也有些反感,反问蔡确:“子弟为亲识请托,不得已而应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辈但欲共攻吴充去之,此何意也?”并将蔡确等人的奏札退了回去。那几个御史这才停止攻击。

相州三劫盗案引发的政治余波,总算平息下来。

余话

后人著史,将蔡确列入“奸臣传”,又认为吴安持、文及甫等人受了蔡确陷害,“狱成,人以为冤。今详述其事,则冤事自见也”。不过,我相信宋神宗那个基于常理常情的判断:“子弟为亲识请托,不得已而应之,此亦常事。”蔡确固然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但神宗皇帝可不是一个容易受人蒙蔽的昏君。

我们讲这个故事,也意不在分辩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故事揭示的制度运作,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就这个闹得沸沸扬扬的相州案来说,我觉得有几点值得留意:

其一,最早对相州三劫盗案判决提出质疑的中书刑房堂后官周清,也许真的是动机不纯,但动机无法深究,我们看到的,是周清对法律适用的较真,引据法条,辨析法意。而这,正是司法的要旨所在。

其二,大理寺详断官窦革与周孝恭裁定相州案原判决合理,也是在法理上进行辩护,辨析“救者”在法律上的界定,而不是宣称那三个盗劫可不是什么好人,死有余辜。换句话说,不管是周清,还是大理寺,尽管观点相异,但有一个共识却是不言自明的:即便是强盗之类的坏人,对他们的制裁也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可以“舍法以论罪”。

其三,随着案情的进展,朝中大臣的子弟牵涉进来,被调来推鞫相州案的蔡确,不管你是宰相的女婿也好,宰相的儿子也好,只要涉案,就敢传唤来。虽然蔡确也是动机不良,但他敢这么做,也说明了彼时朝野上下还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共识:身份不是法律的挡箭牌。

其四,面对蔡确的咄咄逼人之势,看着自己的女婿被逮捕、儿子被讯问,宰相吴充始终没有说一名话,不敢明里暗里干预御史台的司法。这并不是因为吴充懦弱,而是出于避嫌的自觉。那假如吴充企图影响司法呢?按宋朝政治正常时期的风气,吴充将会迎来猛烈的抗议声浪,最后可能被迫辞职。

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我们当然可以发现宋代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不过,我总是觉得,对于古人所立制度,我们不必责备求全,更应该见贤思齐,反求诸己:前人做得到的,我们今天做到了吗?


【作者简介】

吴钩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历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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