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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追赃 分享是国际惯例 中美二八分赃 真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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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06: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国追赃 分享是国际惯例 中美二八分赃 真黑 !


跨国追逃 中美二八分赃 网民:中国软弱 西文勒索
外国协助抓中国外逃贪官 可分享其财产

跨国追逃 中美二八分赃 网民:中国软弱 西文勒索
文章来源: 东方日报
于 2014-11-02 14:30:27

a68.jpg 国跨国缉捕外逃贪官和追赃竟然被协助国大幅分赃,保守估计贪官海外资产一万亿美元,如被协助国以八成分享,中方将损失八千亿美元(约五万余亿人民币),消息令舆论一片哗然,网民痛斥外国政府坐地分赃形同敲诈勒索,批评中国政府软弱让步,令国有资产流失海外。

反助长外国收留

有网民认为,打贪反腐本来就是全球各个国家政府的责任,联合国也有国际反腐公约,因此外国政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本来就有协助缉捕涉嫌贪污腐败疑犯的义务。但一些国家却长期收容和庇护中国贪官,鼓励他们转移资产到海外。在中国政府大力反贪后,却坐享反腐成果截留赃款,如同打劫勒索。

有评论指出,中国政府因追捕外逃贪官而让步允许协助国家分享五至八成贪官资产,追回罪犯钱留他国,势必导致部分国家认为中国政府软弱可欺,将中国视为提款机,继续收留贪官,之后再以协助反贪为名没收贪官资产,坐地分赃。

属全体人民财产

评论认为,贪官海外资产,本身就是侵吞国有资产和贪污纳税人血汗钱所得,属于全体人民财产,政府无权轻言让步放弃。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已在全世界各国大洒金钱,应有很多手段促使各国协助缉捕外逃贪官追赃,决不可轻易放弃贪官海外资产。


外国协助抓中国外逃贪官 可分享其财产
来源:《新京报》
2014-11-02 14:44:03

《新京报》11月2日报道,据媒体披露中国海外追逃追赃现状: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达160个,协助国帮助中国追赃可分享贪官被没收资产。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自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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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部门配合下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庞某,并将其从曼谷押解回北京。新华社记者金良快摄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我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海外追逃追赃时,取得了哪些成就,还存在哪些问题?欧美国家跨国追逃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据悉,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有160个。

引渡易受政治影响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2009年6月19日,阿尔巴尼亚警方在该国机场将沈磊截获。因为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签署有引渡条约,中方随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请求。经阿法院判决并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阿司法部决定将沈磊从阿尔巴尼亚引渡回中国。

10月15日,中国警方将其押解回国。

在没有引渡条约时,“我们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黄风介绍,比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员,“这些公约里面也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这是有难度的。”黄风说到,美国目前和100多个国家签署有引渡条约,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签署。

劝返最具中国特色

专家称,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

由于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面临政治、司法等障碍,就产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异地追诉等。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2008年8月,诈骗两单位养老保险金2425万元的邓心志被遣返回中国,成为加拿大成功遣返的首个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犯。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美国从中国追逃也主要是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黄风介绍,“我们也向美国遣返一些罪犯,这些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作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来遣返的。”

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劝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返。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在黄风看来,“劝返”有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红色通缉令威慑外逃者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有160个。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展开密切合作。国际刑警组织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包括190个成员。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根据通缉令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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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慕阳的红色通缉令


据国际刑警组织官网显示,截至11月1日,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有160个。这些被通报的人员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腐败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其中,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便名列其中。

通缉令显示,程慕阳1969年出生于江苏常州,身高1.77米,被指控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片区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犯罪。隐匿、转移、收购或者充当代理人,卖出明知是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程慕阳帮助程维高秘书李真转移赃款和勾结他人共同贪污国家资产535万元。2000年9月4日,程慕阳离港外逃前往加拿大,至今仍未被抓捕归案。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携款潜逃。在专案组提请下,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协查通报。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

协助国分享被没收资产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专家称,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黄风介绍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黄风说,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去年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来提供。”

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置了房产,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随便没收这些房产。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证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欧盟:欧洲逮捕令更便捷

与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简便。

欧盟成员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所以后来欧盟成员国呼吁废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逮捕令。

黄风介绍说:“欧洲逮捕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这个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成员国就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与引渡相比,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规定,成功移交一个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而在被请求人同意的情况下,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做出。而且,国际引渡合作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既只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且所受刑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进行引渡。逮捕令则弱化了这一原则。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国:诱捕绑架外逃者

目前,美国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包含关于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条款的国际公约。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各个执法机关均负有法律职责。在联邦层面,司法部“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和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指示执行关于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并且注重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搜捕罪犯、冻结和没收资产。

除引渡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诱捕、绑架等。不过,绑架属于“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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