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例,一是征地决定权在议会不是在政府;二是有司法审查,法院有最终决定权;三是,中国很多学者说到美国2005年的“凯洛案”,最高法院认同了经济目的的征收(编者注: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新伦敦市以“经济发展”为名义的土地征收合宪。新伦敦位于康涅狄格州,州和当地官员为振兴新伦敦的经济,授权私人非营利组织“新伦敦开发公司”New Londo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负责设计并执行该市的经济复兴计划。凯洛等少数居民拒绝出售,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认定新伦敦市的“经济发展”符合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要件),但那仅仅是保护私有财产、对抗国家征地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就在那个案例出台的几年内,2005年到现在美国43个州通过的州法律,把最高法院的那套解释进一步细化、严格化,在它基础上大大提高一步,州法律把最高法院认同的经济目的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观点全部推翻。它只是提供最低保护,并不妨碍地方法律在最低保护上提供更多的保护。这几点,现在我们都难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