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134|回复: 15

[转贴] “无偿收回”让中国拼命买房成博傻游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7 07: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信号: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2011-01-17 07:16 南方都市报 我说两句(9) 转发至
>>>点击进入雅虎财经首页 体验更多精彩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你还敢买吗?
摘要:南都记者昨日从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官网上发现,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
如果是为了打压房价,那么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期多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将极可能实现大幅降低房价的效果。南都记者昨日从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官网上发现,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
这在房地产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位不愿具名的开发商就向南都记者表示:“这太不合理了,哪有又要征收物业税,又要收回土地的道理。”而更让经纬行研究中心主任曾英杰担心的是,“目前没有听说广州也有类似的案例。如果上海的做法成为全国统一的做法,买房合同成为70年的长期租约,商品房的价值将要重新计算,这对房地产行业将是致命打击。”不过曾英杰认为,这只是上海的个案,全国实行的可能性很小。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收回
事实上,各界关注住宅建设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问题最早是在1月6日上海2011年住宅地块第一批土地拍卖中,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显示: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而这场拍卖会上的“成果”亦让人大跌眼镜。总计12.97万平方米的土地一共只卖出了6.9亿元。在四幅用地中,楼板价最高的仅为3633元/平方米,而去年上海住宅用地的平均楼板价是6632元/平方米,商办用地的平均楼板价是7733元/平方米。其中,嘉定区永新北路以西、纬一路以北地块成为关注焦点,但是这一焦点却在4家竞买房企全部到场,却无一家现场竞价的情况下“闪拍”成交,该地块周边楼盘售价已突破12000元/平方米,但楼板价只有2528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但这并不是先例。在2010年09月21日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文范围内多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就已经出现类似的表述。南都记者查阅上海规划和国土管理局网站发现,在长风地区10号北地块、金山卫镇金航西路以北,海虹路以东地块、亭林镇亭升路东侧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出让合同信息”一栏第9条“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均出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表述。其中,三幅地块的用途分别为商办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普通商品房。
买房将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诸多研究机构中,最早对上海这一史无前例做法做出评价的是上海中原地产针对1月6日土地拍卖发布的一个快评。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认为,这一举动很可能是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一种处理尝试。该问题在业内争议已久,2009年初曾传言有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全国国土管理系统“征求意见”,最受人们关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先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当时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文字变化为物业税预留了操作空间。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土地出让文件,则让这一观点受到动摇,并倾向于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
“这个规定很刺激,要是以后所有产权都按这个办法收回,谁还敢买房,谁敢投资跟地产有关的东西啊?”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海今年首批土地拍卖市场的低温,土地低价成交可能是非市场原因。
国泰君安(100,0.00,0.00%)对此点评认为,土地出让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是个危险的信号,而这个信号又是楼市和土地市场一直回避谈论的话题,如今却成为了现实。一旦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被无偿收回,这就意味着购房者要么面临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局面(或因土地价值大幅增加而重新定价),要么面临被没收土地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物业税的出台势在必行,不然就意味着数百万元的购房款就成为了提前支付的长期租金。这笔“租金”不但损失了未来的收益贴现,而且还因为住房贷款而增加了成本,在当前的租金收益率极低的情况下,显然买房成为了得不偿失的行为。
在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宋会雍看来,“这就相当于缴纳了70年的租金,70年后房子会被收回去,仅仅实现了居住功能,淡化了投资房地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势必在市场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后期还需要大家更深刻地去讨论。”
律师难断是否抵触《物权法》
在采访中诸多业界人士认为,上海新规的做法更多是一种个案,不一定代表此前出让的土地,将在到期后被收回,但这可看作是决策部门的一种试探。薛建雄认为,“国家到期可以出台类似国外物业税的政策,这个税就相当于以每年的地租来解决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可能是上海当局的一个疏忽,如果是非住宅建设用地,物权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上海的确可以收回,但是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在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款项后,应当续期。”广州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向南都记者表示,上海多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应该排除住宅建设用地。
但广东经国律师所合伙人谢兰才律师认为,上海多幅地块预申请须知中出让合同信息的规定是否抵触物权法有待商榷。“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双方约定出让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否有效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谢律师认为,如果条款是强制性规定,则上述约定无效;如果该条款为任意性规定,则上述约定有效。南都记者李乾韬
发表于 2011-1-17 07: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共产党的权力也能无偿收回?可能不用70年。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07: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共军狠哈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07: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xiaochong


    不用担心,70年后GCD肯定不在了。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07: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耍你没商量!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08: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08: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在盖的楼建筑寿命只有20-30年。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08: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回应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
2011-01-18 07:02 第一财经日报 我说两句(4) 转发至
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要收回。
业内人士称,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规定是否适用待解答
1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即该报道发表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规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下称《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说辞因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引起业内激烈讨论。
上海规土局在《通知》中解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虽然《预申请须知》中只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字眼,但其实,这些规定的实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如此来看,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若要续期,就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的,才能继续使用该地块。
但是,从《通知》列举的规定来看,有一类地块似乎是例外的。根据《通知》提及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条规定,又引起业内一番讨论。
记者昨日查阅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个住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比如乐都路8号A地块,期满处理方法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表述。
有人指出:“从规定内容来看,第二十八条似乎是第二十七条的补充,那么,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的话,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另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两条属于并列关系,届时如果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也没有被明确表述。“我认为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先,这样一来,宅地也并不完全可以自动续期,《通知》的解释就不矛盾了。”
对于住宅用地的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无论如何,目前市场公开所能获得的资料就是《预申请须知》,并非出让方最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从此次上海规土局用以澄清的《通知》来看,或许“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只起到一个对外告知作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会做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明细的处理办法,还有待解答。(徐健)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08: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买房子就是买的七十年使用权早就有了啊, 不算新闻

只不过大家都觉得到时候肯定要改, 房市又炒上了天, 才都选择性的忘记了而已.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11: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ypm968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1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传出试点的房产税,这等于默认了物业的永久产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70年土地的使用权,将必须自动的、无偿的、永久的续期。

如果开征房产税后,同时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后又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自动无偿的永久续期,那就在道理上说不过去。如果只有70年土地产权,业主实际上不享受土地的终极所有权,那么他就无须交纳房产税。此时交纳土地物业税的,应该是土地的主人即国家本身。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8 12: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你理解的房产税吧。

这个与土地一点关系也没有,就是个资产保有税。 有钱的出力。
温没有魄力,一直不敢挤泡泡。要是老朱在,这帮开发商早就屁滚尿流了。

回复 11# dzyx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8 01: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都搞不定,还“无偿收回”?到了可以“无偿收回”的时候(2057?),共产党不见得还能当权。如果共产党还当权并且真敢搞“无偿收回”,就等着被百姓革了命吧。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8 01: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skywalker


    不会只征房子部份吧?我看到的资料都是按总价算。再说土地到期了,上面的房子怎办,现在新盖的房子质量非常好,超过70年没问题。不要以为是有钱人的问题,有钱人只感觉到痛,穷人辛苦一辈子全完了。这不是逼人民造反吗!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8 01: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有啥担心的。那些贪官的别墅,70年会收回?到时候出政策呗。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8 02: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dzyx

There is no such a law that property tax can only be charged to permanent land property. In Singapore, it's 99 years' lease period plus the property tax.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www.hutong9.net

GMT-5, 2025-6-29 05:34 AM , Processed in 0.061548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