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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海就上干什么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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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2: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媒体的舞蹈,有不少人认为在公海上干什么都可以。那请想象一下:美国会允许基地组织在离NEW YORK二十海里的地方设立浮动海上基地吗?中国会容忍疆毒在离中国海岸线十二海里的地方任意活动吗?如果中美对这些敌对组织在公海上的船只采取行动,是否就违反了”国际法“?请看下面这篇论文


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危机及可能的发展——《联合国宪章》的影响
任筱锋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
【摘要】海上武装冲突法存在严重危机,这种危机已经使卷入海上武装冲突的国家在遵守海上武装冲突法方面陷入了困境,也使对违反海上武装冲突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变得相当困难。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对海上武装冲突法规的内容以及它们所包含的价值进行重新审查和改革。当前,造成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出现危机并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五个:一是《联合国宪章》。它不仅影响国家诉诸武力的权利,而且影响武装冲突发生后敌对行为的规模和方式。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使传统海上武装冲突法律环境大为改变。三是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虽然议定书是为陆战制定的法律规则,但这些规则无疑对海战也有影响。四是海军武备的发展。海上远程导弹和战略核潜艇等现代化海军武器装备已经使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原则很难适应新的社会现实。五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使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战争罪犯成为可能,从而使修订海上武装冲突法更为迫切。本文在综合考虑上述五个因素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分析并探讨了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危机及其可能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联合国宪章、海上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前言
  海上武装冲突法法规体系主要是在1899年和1907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形成的。其中有些法律规则形成的更早,如目前仍对海上封锁具有重要意义的1856巴黎宣言。在此以后形成的成文法律规则—一般被认为是宣示习惯国际法—大都包括在1909年伦敦宣言、1936年关于潜艇的伦敦议定书,以及1922年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伦敦海军会议文件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专门规定海上武装冲突法问题的唯一国际公约是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人道主义部分,但没有就海战本身制定新规则。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通过以后,陆战法规成了战争法编篡的主要目标。1982年英阿马岛海战以后,海上武装冲突法问题才再次引起学者的关注,随后的两伊冲突和海湾战争则使国际法学者更加关注这个问题。
  海上武装冲突法存在严重危机,这种危机已经使卷入海上武装冲突的国家在遵守海上武装冲突法方面陷入了困境,也使对违反海上武装冲突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变得相当困难。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对海上武装冲突法规的内容以及它们所包含的价值进行重新审查和改革。
  当前,造成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出现危机并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五个:一是《联合国宪章》。它不仅影响国家诉诸武力的权利,而且影响武装冲突发生后敌对行为的规模和方式。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使传统海上武装冲突法律环境大为改变。三是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虽然议定书是为陆战制定的法律规则,但这些规则无疑对海战也有影响。四是海军武备的发展。海上远程导弹和战略核潜艇等现代化海军武器装备已经使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原则很难适应新的社会现实。五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使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战争罪犯成为可能,从而使修订海上武装冲突法更为迫切。
  本文拟综合考虑上述五个因素,从不同角度分析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危机并探讨其可能的发展。
  
  一、《联合国宪章》对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是当今国际社会关于国家或国家集团使用武力的最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对一切形式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当然也包括海战或海上武装冲突,进行法律评价的重要依据。它对调整海战各方以及中立方关系和海上交战行为的海上武装冲突法有着多层面的深刻影响。
  首先,宪章对海上武装冲突的发生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现存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比较古老而且大部分是在国际社会不禁止使用武力的年代制定的。在制定这些海战规则的当时,国家还享有不受限制的“战争权”。《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部分修正了传统的战争权,《联合国宪章》则彻底摒弃了战争。按照宪章,国家不再享有不受限制的交战自由,而只享有自卫情况下使用武力的权利,并且,即使是因自卫而使用武力,也必须符合“必要和适当”原则。当今世界的每个交战国家,即使是侵略者,当诉诸武力时都无一例外地声称它是在宪章第51条的限制下采取行动的。由此,可以肯定的是,宪章,主要是其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按照“必要和适当”原则行使自卫权的制度对一切战争(当然也包括海战)的发生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其次,宪章直接影响了交战方之间的关系及其与中立方的相互关系。
  ——在交战方之间关系方面,这种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临检敌国商船。
  传统的海上经济战措施——主要指封锁并临检敌国商船,一直是交战方借以扼杀敌对方战争持续能力的海战方式。交战方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往往并不顾及这些措施给对方造成的严重经济和社会后果。但是,宪章关于行使自卫权的一般理论说明,它只允许交战方在受到对方攻击时才可行使“必要和适当”的自卫。因此,根据该理论,在战时,交战方将不得不顾及宪章关于自卫的基本原理,以“必要和适当”为标准对敌方采取交战措施。在二战以后发生的武装冲突中,交战方都采取过海上经济战措施,如在1967年的阿以冲突中,埃及对以色列的船舶行使了临检权;两伊战争中,双方都进行过大规模的海上经济战。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更是对包括伊拉克在内的多国船舶行使了临检权。但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似乎还没有对交战各方在战时所采取的海上经济战措施尤其是临检敌国商船提出过严厉的指责,反而认为这些措施符合宪章规定的“必要和适当”自卫原则的要求。
  2、海战场。
  传统海上武装冲突法除允许海战在交战各方的领海和内水进行外,还允许它们在公海进行海战。在宪章条件下,此项规则虽仍然有效,但很明显已经受到了宪章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海上武装冲突的地理范围主要局限在交战方的领水附近而没有无限扩大。下述国家实战很能说明问题:在阿以冲突中,敌对行动一般在领海或内水进行。当时埃及在其领海击沉了以色列军舰 “EILAT”号;在越南战争中,海上行动是在南越的毗连区进行的,“金兰湾事件”以后,扩大到了北越的领海;1982年英阿马岛海战中,海上军事行动主要局限在群岛周围200海里海域(专属经济区);两伊冲突中的海上军事行动因具体海域地理环境所限,几乎全部是在海湾地区进行的。这些国家实践表明,有这样一种趋势:即,将海上军事行动局限于临近交战方海岸的地区,甚至只限于它们的领海。交战国这种自我限制海战场范围的行为到底是出于一种“法律确念”,还是基于地理情势的考虑,笔者认为,“法律确念”的成分在这里是不可忽视的。
  3、敷设水雷
  水雷是海上武装冲突的重要手段。它在海战中也最能体现交战方之间的关系。传统海战法承认交战方有权相互敷设水雷,但要求敷设水雷必须符合海牙第八公约的要求。宪章生效以来,这种要求被进一步明确了,尤其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在1986年对美国在尼加拉瓜的布雷行为进行了评判,并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海牙第8公约。综观二战以来四次较大的水雷战和十多次使用水雷的情况,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一点。例如,1946年2月,两艘英国军舰在“科孚海峡”触雷受损;朝鲜战争期间,北朝鲜在元山附近海域布设了 3000枚左右的触雷和磁雷,祸及美军10余艘舰船;1972年,美国用水雷封锁了北越的海防港;1967年6月至1973年10月间,中东交战双方使用水雷、非爆炸性军用器材和沉船使苏伊士运河封闭;1980年—1990年在两伊附近海域的水雷曾重创数艘商船并击毁了美国的“罗伯茨”号护卫舰几;1982年英阿马岛战争期间,阿根廷在斯坦利港入口曾布设了21枚一战时期研制的水雷,这些水雷迫使英军在该水域行动前不得不采取扫雷行动;1991 年海湾战争初期,伊拉克布设了大约1300枚水雷、坚固栏障碍和岸滩地雷场,挫败了美军的两栖登陆作战计划;1991年2月,美“特里波利”号两栖攻击舰遭伊拉克一枚触雷袭击。上述国家实践说明,在宪章条件下,交战方在进行海战时更加注意使其作战手段和方法符合海上武装冲突法。
  ——在交战方和中立方之间的关系方面,宪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宪章体制下的中立制度
  按照对宪章的严格解释,中立制度似乎已不复存在了。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将决定哪个国家是侵略者,哪个国家是被侵略者。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不得帮助侵略者,但却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帮助被侵略者。因而,在联合国体制下中立制度仍然是一个有价值的国际法制度。但是,传统的中立法是否仍然有效,或者是否必须与《联合国宪章》相融合?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因为,从武装冲突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承认中立方相对于交战方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认交战方相对于中立方的权利。我们唯一不能否认的是,这两类权利都受《联合国宪章》的制约,因而,无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都必须与宪章规定的自卫法律相统一,也都必须与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决定有关和平与战争的权威相统一。
  2、临检中立方商船
  宪章条件下的中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战时交战方与中立方的传统关系,使交战方在战时临检中立方商船的权利必须与其依照宪章享有的自卫权相一致。这一点从以下的国家实践也得到了证实:
  在第一次中东战争中,埃及对中立国的船舶实施了登临检查。在越南战争中,1965年4月25日南越颁布一项法律称,出现在南越领水内的船舶都将被登临检查,并将根据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的越南共和国法律予以逮捕或没收。在其海岸12海里的海域,南越采取了登临检查措施。在1965年的印巴战争中,巴方缴获了中立船舶上的印度货物并成立了捕获法院。印方认为巴方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双方并不存在正式的战争状态。印度代表在联合国声明“只有在战争状态下,才可以行使捕获权”,而且“捕获权产生于正式意义上的战争,不能从与外国的武装冲突中推演出来”。巴方的辩解是,这种海上措施只是依《联合国宪章》合法地行使自卫权。后来,在1971年的印巴战争中,印度登临检查了约115艘中立船舶并拿捕了3艘巴方船舶。在1982年英阿马岛战争中,英国在马岛周围设立了禁区。这种区域对中立船舶的航行产生了影响。英国宣布,未经英国国防部允许而进入该区域的船舶将被视为对阿根廷的支援。
  两伊战争对很多商船造成了影响。由于中立船舶频繁受到攻击,联合国安理会为此专门通过了四项决议:540号决议(1983年)、552号决议(1984年)、582号决议(1986年)和598号决议(1987年)。前两项决议重申了航行自由权。552号决议谴责了对商船的攻击,要求“停止干扰来往于非冲突方的船只。” 582号决议和598号决议也对攻击中立船舶的实践进行了谴责。在通过582号决议的辩论中,只有英国单独指出,即使不考虑禁制品制度,仅就海上冲突而言,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在通过598号决议时,英国和美国再次强调了攻击中立船舶的非法性,但没有对登临检查权做出评价。
  从被临检船舶的船旗国的反应中,我们也能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到战时临检中立方商船的行为正在与行使自卫权并轨。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情况是那些遭到阻拦的船舶的船旗国对登临检查持默认态度。例如,1986年1月,当伊朗海军在阿曼湾对一艘英国集装箱船登临检查时,英国没有提出抗议。1986年2月12日当伊朗海军对美国一艘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时,美国也认为此举是合法的。同一时期,当伊朗海军在波斯湾对两艘苏联商船实施登临检查时,前苏联对此种登临检查权也没有提出疑义。但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实践中还有许多例外情况。如1985年10月,一艘法国军舰阻止了伊朗海军对一艘法国商船的登临检查。1986年5月,美国海军也阻止了伊朗海军逮捕一艘美国商船。伊朗对此还提出了抗议。
  此外,还有一种国家实践也能说明交战方对中立方采取海上临检措施与行使自卫权的关系。交战方在战时为实施战时禁制品制度或其他海战制度而对中立方商船行使登临检查权,相对应地促使中立国行使自卫权保护其海上利益。例如,由于频繁遭到伊拉克的攻击,科威特请求美国对其船舶实施保护。1987年7月间,先后有11艘科威特船舶在美国重新登记悬挂美国旗帜并由美国海军护航。当然,这种行动并不是对战时禁制品制度的否定,但却使一个古老但自相矛盾的“护航权”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按照这种理论,交战方不能登临检查被护航的船舶,而只能相信护航舰队指挥官如下的声明:被护航船舶上的任何货物都不能视为禁制品。这种由“颁布禁制品清单—临检—护航—承认”构成的行动链条,非常形象地勾画出了交战方与中立方行使战时自卫权的情形。
  3、报复
  在海战中,交战国的报复行为对中立方的影响比在陆战中的影响要大得多。我们可以从海战实践中看到这一点。在两伊冲突中,伊朗为了报复伊拉克宣布大面积的海战区而对中立船舶实施了攻击。此举遭到了船旗国的抗议,也遭到了前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谴责。现存的国际法对战争报复有明确的限制,国际社会也有限制报复的明显趋势。我们认为,如果报复对中立国的权利造成影响、干扰或侵害,就应被认为违反了自卫原则。如果作为对另一方不法行为的报复而创建一个战区或采取一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只能在交战国之间进行,而不能妨害中立国的权益。
  4、封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还没有封锁的实践可以检验各国对封锁的态度。事实上,正式的封锁似乎已变成了一种纯粹的海战样式。但毫无疑问的是,封锁肯定会影响第三国的权利。因此,无论是根据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还是依据《联合国宪章》,只要被封锁的区域限定在交战双方管辖下的区域,封锁就不能被认为违反自卫权。
  第三,宪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海上武装冲突法问题——民族解放运动与海战的问题。传统武装冲突法对国际武装冲突和内战进行了区分。国际武装冲突是指那些由国家实施的敌对行为,而内战则是那些由叛乱分子和合宪政府进行的战斗。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只有国家可以在公海上根据战时禁制品理论从事敌对行为。在内战情况下,合宪政府有权在国际水域同叛乱分子进行战斗,但不得在该海域对第三国采取措施,除非它已经承认了这种敌对状态。但是,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第4款扩大了国际武装冲突的含义,其结果是使国际武装冲突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而且包括国内解放战争,即包括那些“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人民,反抗殖民统治和殖民占领以及种族制度而进行的战斗。”同叛乱不同,民族解放运动团体成员不受合宪政府的管辖,因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3和44条赋予了这些人以合法的战斗员和战俘地位。实践表明,民族解放运动团体现在可以利用海洋进行解放活动。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利用小艇接近以色列海岸。而以色列则不仅打击巴勒斯坦游击队乘坐的小艇,而且还逮捕了一些怀疑藏有巴解组织成员的外国船舶。那么,将民族解放战争纳入国际武装冲突的范畴是否意味着与海上武装冲突法有关的所有传统权利都可以适用于民族解放运动?为此,我们必须对合宪政府和民族解放运动之间的战争行动和合宪政府或者民族解放运动对第三国船舶采取的敌对行动加以区别。
  在合宪政府和民族解放运动之间进行敌对行动的情况下,关键是明确第一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是否会给予民族解放运动成员战斗员和战俘地位。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按照1958年公海公约第8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条的规定,民族解放运动的船舶不能视为军舰。上述两公约规定只有属于一个国家武装力量的船舶才能视为军舰。按照这种观点,民族解放运动的成员永远不可能成为合法的海上战斗员。因为,按照上述军舰的定义,它们不拥有军舰。实际上,它们属于一个不是“国家”的组织;第二,民族解放运动可以合法地在海上同合宪政府进行战斗,不过它们得声明接受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96条第3款。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对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解释似乎更接近它的原意。
  就针对第三国船舶采取的敌对行动而言,情形则大不相同。目前只有极少量这一领域的国际实践。例如在阿尔及利亚革命中,法国政府主张了这种针对第三国的权利,并宣布了一个警戒区,其宽度向公海扩展了几海里。但法国的行动遭到了被搜查船舶的船旗国的抗议。同样,以色列经常在黎巴嫩海岸附近拦截外国船舶,以确定船舶上是否藏有巴勒斯坦游击队。以色列主张其拥有反对恐怖主义的权利。另外,它还声称在国际空域拥有针对外国飞机的权利。笔者认为:就针对第三国船舶采取行动的权利而言,合宪政府显然有在公海上对第三国船舶采取行动的权利。因为,调整内战的法律赋予了合宪政府在公海上拦截外国船舶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合宪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制止分裂的自卫权。
  就民族解放运动而言,我们不能承认他们在公海上享有交战权。目前,还没有可以得出相反结论的国际实践。所以,它们同那些还没有获得承认的叛乱者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象叛乱者一样,民族解放运动不得阻拦属于第三国的船舶,对其进行搜查、拿捕或者宣布封锁仍处于合宪政府控制下的港口。他们能进行的最大行动可能只是在民族解放运动战争所进行的国家的领水范围内对外国船舶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干扰,例如,阻止合宪政府从外部获得援助。
  结论
  从上述国家实践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宪章对海战的发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对具体的海战过程和交战各方在战争中的具体交战行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并不是用宪章的具体条款直接规范交战各方的海上交战行为,而是宪章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尤其是其中关于“适当和必要”行使自卫权的理论,为交战各方从事海上交战行为提出了强制性的行动指南。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国际法对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产生了很大影响。这种影响的结果是,我们必须根据宪章的精神在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规中找出,那些规则已经死亡,那些规则仍然具有生命力,或者那些规则经过必要的修正后仍具有活力。宪章对交战国在选择海战场方面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国际实践也表明有一种将海军军事行动限定在接近交战国海岸的趋势。宪章使那些赋予交战国对中立国采取行动的权利的海战法规也发生了变化,如宪章第51条对交战国之与中立国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此外,宪章对交战国交战权利的限制以及对中立国权利的张扬也适用于以下封锁制度,即封锁也不得影响中立国的和平航行,不得设立专门针对中立国的海上禁区。此外,宪章条件下的海上经济战措施似乎仍具有生命力,但也要求交战国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必要和适当”原则。最后,宪章虽然给海战法提出了一个“民族解放运动与海战”的新课题,但从根本上并没有扩大这种交战实体的交战权利,也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国家的交战权利,更没有否定国家赖以完整生存的自卫权。
发表于 2010-6-8 12: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海上当然不是随便干什么都可以。例如索马里海盗在公海上劫掠船只,就受到谴责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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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12: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yStander 于 2010-6-8 14:33 编辑
公海上当然不是随便干什么都可以。例如索马里海盗在公海上劫掠船只,就受到谴责了啊。
padme 发表于 2010-6-8 14:17


看来你没认真读上面那篇论文。海盗不是主权国家,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国家所享有的自卫权赋予了主权国家在公海上对有可能危害自己国家主权的船只采取行动的权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如果美中对公海上的敌对组织船只采取行动是合法的。当然极少数所谓“左派”可能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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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02: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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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3: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信人: nolan (若兰),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美国航母到底有没有进入中国黄海?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un  9 00:46:04 2010, 美东)

http://www.popyard.com/cgi-mod/newspage.cgi?num=540789&r=0&v=0&j=0

美国航母进入黄海,逼近津京门户

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就被拒访华一事说,中国军方对于两国交流不像政治领域那样热心。
其实,盖茨被婉拒访华,并不是中国军方不热情,而是因为美国军方太热情。怎么说呢
?请看,就在昨天得到的消息说,美国军方计划把「乔治华盛顿」号核动力航空母舰派
往中国与朝鲜半岛之间的黄海部署。虽然说理由是因应朝鲜半岛局势紧张,「乔治华盛
顿」号是去参与韩美两国将在下周一至周四举行回应朝鲜涉嫌在三月击沉南韩军舰「天
安号」的大规模海军演习。但是,华府即使是要震慑朝鲜,但如此接近中国领土,甚至
直指中国政治心脏北京,当然令中国密切关注。虽然昨天在新加坡的美国国防部长盖茨
没有谈及这问题,只表示美韩研究进行更多联合军演,而美国国防部发言人则向美国有
线新闻网络(CNN)否认已决定派出航母往黄海。
   
黄海位于中国山东辽东半岛与朝鲜半岛之间,非常接近中国领土,船只如果再向北前行
便会抵达渤海,那是天津乃至北京的出海口。晚清时代八国联军就是从天津塘沽港直逼
北京,吓得慈禧太后抱头鼠窜。当然,这不是美国航母首次参与美韩军演。不过以往美
国航母都是在朝鲜半岛以东、较深水的日本海参与美韩军演,这次如果真的前往黄海,
将是史无前例。试想,「乔治华盛顿」号从底部至桅杆高二百四十四英尺,可载六千二
百五十名官兵,如此庞然大物一旦在黄海出没,当然会令中国不快。在这种情况下,盖
茨部长到北京访问显然是不合适的。

据韩美联合司令部透露,韩美两国将在6月8至11日在黄海的格列飞群岛北方、德积岛和
鱼青岛海域附近,举行大规模反潜演习。除了「乔治华盛顿」号外,美方还将派出神盾
级驱逐舰及核潜艇,韩国则派出驱逐舰、常规潜艇和F-15K战机。这将是自1976年以来
,韩美军队进行最大规模的军事演习。韩国军方消息称,今次演习原定于6月下旬至7月
初举行,但为了迫使朝鲜早打消军事挑衅的念头,故提前举行演习。1994年10月,中美
两国便因美国「小鹰」号航母在该海域巡航,并派战机跟踪中国一艘核潜艇而剑拔弩张
,两军战机一度在空对峙。美国传媒当年报道,美军宣称中国核潜艇在公海作不寻常活
动,中方则认为美军战机入侵中国领空。据称,中方事后向到访中国的美军官员警告,
若再有类似事件,中方将开火射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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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3: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会容忍美国航母在中国黄海任意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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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07: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会容忍美国航母在中国黄海任意活动吗?
padme 发表于 2010-6-9 05:05


问的好。如果你相信媒体和穆斯林恐怖分子的话,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都是不可侵犯的。那中国对美国航母在黄海采取任何行动就是“非法”的(只要美国航母没进入中国领海)。如果你同意主权国家可以在公海上实行自卫权,那中国认为自己的主权遭到威胁时,就有权对在黄海的其他国家船只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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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0: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问的好。如果你相信媒体和穆斯林恐怖分子的话,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都是不可侵犯的。那中国对美国航母在黄海采取任何行动就是“非法”的(只要美国航母没进入中国领海)。如果你同意主权国家可以在公海上实行自卫权,那中国认为自己的主权遭到威胁时,就有权对在黄海的其他国家船只采取行动。
ByStander 发表于 2010-6-9 09:01



    如果中国真的把美国航母击沉了,美国会不会认为中国的做法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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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0: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中国真的把美国航母击沉了,美国会不会认为中国的做法合理呢?
padme 发表于 2010-6-9 12:25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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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0:5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呢?
ByStander 发表于 2010-6-9 12:47



    这个不用我说啊。 你看韩国指责朝鲜击沉它的军舰,就是说明美国认为不合理啊。 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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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1: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用我说啊。 你看韩国指责朝鲜击沉它的军舰,就是说明美国认为不合理啊。 你觉得呢? ...
padme 发表于 2010-6-9 12:56



我也觉得如果一声不吭上来就击沉,美国会认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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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1: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如果一声不吭上来就击沉,美国会认为不合理
ByStander 发表于 2010-6-9 13:11



    如果说过了,美国就认为合理了?美国真听话阿。也是,朝鲜战场美国不听中国的话停在38线,结果闹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出来。结果从越战时候开始就学乖了,土工说不让过37线,美国还真就不敢过37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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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1: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过了,美国就认为合理了?美国真听话阿。也是,朝鲜战场美国不听中国的话停在38线,结果闹 ...
padme 发表于 2010-6-9 13:27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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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2: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o?
ByStander 发表于 2010-6-9 13:31



呵呵,其实国家之间,还真是有什么事情呢,最好坐下来和平协商解决。做些危险动作之前,当然要事先打过招呼。这一点你说的对。

不过韩国军舰被炸沉这件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朝鲜干的,朝鲜也一直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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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2: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如果一声不吭上来就击沉,美国会认为不合理
ByStander 发表于 2010-6-9 13:11



    差点儿上当。你还没有表态呢,现在中国已经声明过了,如果美国航母仍然进入黄海,中国把它击沉了,那么你是否认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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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2: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yStander 于 2010-6-9 14:47 编辑
差点儿上当。你还没有表态呢,现在中国已经声明过了,如果美国航母仍然进入黄海,中国把它击沉了 ...
padme 发表于 2010-6-9 14:14



中国声明了吗?我没看到。网上的多半是XX假造的。象什么“直接击沉”之类的语言,不会放在政府声明里吧?万一说到做不到,多没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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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2: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声明了吗?我没看到。网上的多半是XX假造的。象什么“直接击沉”之类的语言,不会放在政府声明 ...
ByStander 发表于 2010-6-9 14:39



    你还真会狡辩。屁股决定脑袋啊。


这样,如果中国声明了,美国航母也去了,结果还真被击沉了。 你觉得中国是不是理直气壮?美国是不是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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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03: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真会狡辩。屁股决定脑袋啊。


这样,如果中国声明了,美国航母也去了,结果还真 ...
padme 发表于 2010-6-9 16:52


那也要看中国声明的理由吧?如果真是牵涉到国家主权,中国当然有理由击沉。不过目前我还没有看到网上有象样的理由。又没有宣战。总不能说打就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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