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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古代官员们办案,也有成型的“OA”审批流程要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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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1: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代官员们办案,也有成型的“OA”审批流程要走吗?

 夏伯阳 国家人文历史 2024年09月06日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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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约 4800 字

阅 读 需 要 14 分 钟 


古代的社会司法体系虽然不如今日完善,但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们也不是一拍脑门儿就能断案的。就让我们一起回到历史现场,看看古代官员断案都需要走哪些流程、有哪些规定?在这些规定流程下,他们又是否真能如“包青天”一般公正?


“青天大老爷”怎样断案


其实,当我们采撷史料就会发现,封建王朝对于基层官员审理案件曾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条文约束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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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览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学术著作,我们可以初步发现,古代州、县等地方行政长官往往管理当地刑狱和案件审理事务。而基层审理程序可以概括为若干步骤,也即受理词状、收集证据、传唤原被告两造(《尚书·吕刑》称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两造)及证人、审讯、羁押、裁决和执行。受理词状相当于现代司法程序中的“立案”,州县官员接受原告或代告的词状意味着受理案件。证据的采集也称“勘验”,包括实地勘察、实物查验、尸伤检验、证人证言等。学者沈大明指出,中国古代存在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七种证据。中国传统司法观念重视口供,而在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中,其他类型的证据也各受重视。如涉及田土纠纷的案件须重视勘丈测量结果、界碑图册,涉及钱债的案件重视契约文书,斗殴杀伤须勘验凶器,户婚案件则以婚书休书为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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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庭审和后续的裁决、执行,我们可以参考一段《大明会典》中对公堂审讯流程的记录:


先审原告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如干证人供与原告同词,却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观看颜色、察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必理亏。略见真伪,然后用笞决勘,如又不服则用杖决勘,仔细磨问,求其真情。若犯重罪、赃证明白,故意恃顽不招者则用讯拷问。情状既实,取讫供招服辩,判押入卷,明立文案。(《大明会典》卷一百七十七刑部十九)


简而言之,公堂审讯大致分为三步:第一步讯问原被两造及证人。问案官次第讯问原告、被告、证人,如果证人证词与原告相同则审问被告,若各执一词则让原被告及证人当面对问。对问过程中,问案官应当通过使用“五听”(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观察各方言语辞色,得出对案情的基本认识。第二步是用刑决勘,对案件不服者先后使用笞、杖刑罚以“求其真情”。第三步则是依律判决并开具相应文书,将当事人证言和问案官口词记录在案,根据案情轻重,或当庭执行笞、杖,或具文上报州府等候复核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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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窦娥冤》的情节当中我们容易发现,司法公正往往仰赖审案官员的司法素质和依据法理进行审理的能力。而就有元一代而言,为维护司法公正,曾在官方层面以典章律令形式对执行审理的各级官员提出诸多要求。学者韩清友在其论著《元代司法程序研究》中依据《元典章》所载对元代的审理原则作归纳总括:


首先是“职官同问”,也即集体推问制度,由地方正印官会同有关职官共同审讯以保证司法公正性。中统四年(1263)七月,中书条画规定“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蒙元官名,地方最高军民长官,由蒙古人担任)、管民官一同磨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蒙元官名,大意为令史或文书)人等推勘。如违,仰宣慰司究治”。其次是“鞠囚以理推寻”,要求问案官“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穷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审问案情时推之以理,审慎提取证据。再次是依法刑讯,禁止滥用酷刑和任意虐囚。元代法律允许刑讯,但须满足罪证确凿而被告拒不招供或会审诸员一致同意刑讯等条件,且对讯杖规格、刑讯次数有明确规定。此外,《元典章》载元代设有“禁刑日”,规定禁刑日诸司不得问囚断罪,违者量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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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列举的史料粗浅看来,历代王朝对于地方司法事务和案件审理程序上似乎都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然而,煌煌条文并不能掩盖贪鄙酷吏屈打成招造成的累累血债。


对于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的情节,相信广大读者都不陌生:每次看到楚州太守桃杌(wù)滥用酷刑、屈打成招以致酿成冤案,大家总是心有戚戚焉,幻想能有像包拯一样的“青天大老爷”从天而降匡扶正义。


而在真实的历史记载《元典章》《禁止惨刻酷刑》一节中,也为我们揭开了彼时法外手段的一角:


“官吏推问,不详法制之轻重,不肯以理而推寻,遽凭所告,务要速成。一到讼庭,令精跪褫衣,露膝于粗砖顽石之上,或于寒冰烈日之中,莫恤其情,不招不已。”


案犯惨状令人动容,而官员则“习以为常”“昼则饱食而安寝,夜则鞠狱而问囚”。


桃杌只是关汉卿笔下的杂剧人物,却有更多“桃杌”藏身史册之中,藏身“青天大老爷”辉光所不能见、不能及之处。


“青天大老爷”能下什么判决?


“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付市曹典刑。”(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第二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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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杌不分黑白判窦娥斩刑,次日就要将其押赴市曹处决。如果把这样的情节放在司法实务当中,根据元代典章律令,作为“楚州太守”的桃杌,似乎并没有这样的权限。由此,我们可以参考唐代以降的审级制度。


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覆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驳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案送。若驾行幸,即准诸州例,案覆理尽申奏。(唐《狱官令》)


唐代基本确定了审级与量刑标准挂钩的制度。在唐代,封建王朝的刑罚得到定型,从低到高为笞、杖、徒、流、死五级。根据五刑的不同等差,又划分出不同审级。一般情况下,地方发生的笞、杖刑案件由县审理,且一审终审;徒刑案件由县初审裁判后,呈递州级复核,为县、州两级终审;流、死刑案件县级无权审理,须经州级长官审理后报中央(省司)复核。大理寺是三审机构,也即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复审全国流刑以上、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理后仍需交由中书门下复核。所有死刑案件,依律均须奏报皇帝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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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下历代,地方机构层级繁简有别,但基本沿用了唐律中审级与量刑轻重挂钩的模式。同时,对于最高等级的死刑须呈报皇帝批准的定制也得到延续。宋代审级制度更为完善,采取县、州、路、中央法司、皇帝五级,以路为地方最高审级,对无疑义的死刑案件有终审权。此外,允许重大案件直诉中央法司和皇帝,一切死刑案件也须在形式上由中央法司复核、报皇帝批准。


在元代,因政区设置较为复杂,审级也相对繁复。大致而言,仍以县为基层司法审判机构,裁决杖五十七以下的轻罪,路、府对于徒刑以下的笞、杖案件有终审权和执行权,徒刑及以上重案判决,则须经由行省一级的理问所和肃政廉访司检覆。这些要案中,事实清楚没有冤情的,廉访司发文路、府同意结案,并将判决上报刑部及中书省。发现冤情或家属诉冤的案件,由廉访司提审或由另外同级地方机关审理。刑部、中书省复审徒、流、死刑案件并上奏皇帝,其中死刑案件须经过皇帝批准。此外,对徒刑以上重刑判决,元代法律规定须对众明示犯由并当众宣判,特殊情况下皇帝可直接派员赴地方审理。明清两代的审级制度下,地方司法权限进一步收缩,重案判决须层层呈报中央的定制沿为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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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方面的司法实例在其他文学作品中也有所体现。比如《水浒传》中武松为兄报仇,怒杀潘金莲、西门庆后投案自首,各级官员的审理就相对更加现实,较为符合重案逐级上报的审理流程。武松投案之后,先由基层的阳谷县令主持勘验取证问明案情并撰写“申解公文”,将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再由东平府尹羁押人犯、具明文书向中央省院议罪,最后由刑部定罪、东平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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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府尹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那刑部官多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议下罪犯: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立主谋故武大性命,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


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水浒传》第二十七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 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


专门的地方司法机关从何时肇始?


自有宋一代起,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化的司法及监察机关,也即在“路”级设立提点刑狱司。这一制度在元明清三代得以延续,如元代的肃政廉访司(主要职能为监察官员,同时具有审判监督权)、明清两代的提刑按察司,皆负有审核判决、纠正冤案的职能。


提点刑狱司在宋初经历了若干次废立,争议焦点存在于宋代冗官造成的财政负担与日益繁杂精细的司法事务。仁宗时期,提刑司制度得以固定下来并得到赓续和修正。伴随北宋中后期以降的激烈党争和阶级、民族矛盾的日益尖锐,提刑司维护治安、巩固司法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强化。而金军入侵和南宋建立带来的政治、军事态势的巨大变化,又使得提刑司的军事职能不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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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司创设初期,由文官担任提刑,后出于整顿保甲、缉捕盗贼需要又增设武官提刑官。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提刑司担负的职责日益增加且趋于复杂,提刑司的属员也不断增加。学者王晓龙在其论著《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中提出,提刑司属官主要包括检法官、干办公事官、提刑司签厅判官、主管文字官、谘议官及各种武职属官六类,官员之外还有相当数目的吏员、兵丁维持机构运转和承担基本公务。在提刑司中,检法官、干办官和签判官是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的官员,其职能主要在于司法方面,负责检覆所属州县案件审理法条使用是否恰当,佐助正印官处理刑狱事务。因此,宋代选任这三类官员时持审慎态度,往往以精通刑律或实历州县基层者充任。随着北宋末年以降,提刑司治安和军事职能的强化,提刑司辖下武职属官的数目有所增加,专职应对盗贼和军事叛乱,如孝宗淳熙年间福建提刑司仅武职属官就有二十四员之多。宋末抗元战争中,江西提刑司将官尹玉“手杀七八十人”,可见武职属官在军事作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刑司在司法方面职责重大,可谓一路的“司命之官”。这一机构对本路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监察和组织推勘发挥着核心作用,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对于下属州、军上报的无疑问死刑案件的复核和缴驳,更是减少了所属州、军官员错判、错杀的弊病。同时,众多提刑司官员也丰富了封建时期法制建设和法律宣传教育。《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等检验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由提刑司官员创立并巩固,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律著作为司法勘验提供宝贵的经验参考,也为宋代法律制度达到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高峰作出重要贡献。


广东肇庆包公祠有这样一副楹联:


“正气上彤廷,辄法郑公三疏,明听纳,辨朋党,惜人才,选将实边,奏议服他匡谏笔;清风扬碧落,不持端砚一方,任刚毅,绝苞苴,威权贵,保民安业,丹青照我瓣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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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严明的“包青天”往往会受到百姓的真切爱戴。郎朗正道、湛湛青天,寄托着自古以来劳动人民对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最深刻最迫切的诉求和向往。实现这一愿望,在古代靠的是以法辅德,中华文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文明的发展,而司法制度化是体现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用公开的成文法和程序要求弥补道德要求的漏洞,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智慧。

考文献:

[1]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1.

[2]韩清友.元代司法程序研究[D].武汉大学,2022.

[3]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06.

[4]张可.清代审级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

[5]张颖豪.明代州县诉讼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23.

[6]高春平.论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J].晋阳学刊,1992(03):92-97.

[7]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J].河北学刊,1990(02):83-89.


本文系“国家人文历史”独家稿件,欢迎读者转发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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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 | 夏伯阳
编辑 | 胡心雅 
排版编辑 | 赵应心(实习)
校对 | 李栋 张斌 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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