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和妹妹的指责主要涉及三方面:一、针对故居处置选项而成立的部长委员会;二、与故居物品相关的赠与契据;三、针对他太太何晶和儿子有裙带关系以及他想用故居巩固政权的指责。
有关欧思礼路38号房子,新加坡人都清楚我父亲多年来的意愿:他希望在他逝世后,房子能拆除。2010年,母亲逝世后,父亲在2010年10月27日致函内阁,将他的立场记录在案。针对这件事,我和家人有过多次讨论。他们都同意我的看法:欧思礼路38号不应保留下来,变成那种任人踩踏过的遗迹。他们可以拍照或想做什么都好,但我走之后,就应把它拆了。内阁当时表示收到他的信函。几个月后,即2011年1月,我父亲出版一本书。在《李光耀:新加坡赖以生存的硬道理》(简称《硬道理》)这本论著中,又提到房子去留的问题,他在书中说:“我已经对内阁说,在我死后就把它拆了。他也再一次解释说,自己不希望房子成为废墟;由于房子是百多年前所建,没有地基,保留成本会很高,而如果拆了房子,土地规划条例可改变,土地价格和周围地价则会升高。不过,《硬道理》出版后,引起公众强烈的反弹。许多新加坡人不同意他的看法。
2011年5月全国大选后,李先生卸下内阁职务,并且再次决定记录他的想法。2011年7月,他致函内阁,重申希望拆除房子。隔天早上我看到信时,马上邀请他在内阁成员面前做陈述。我当时想,以父亲坚强的性格与信念,与部长们会面,等于给予他最好的机会,让他像过去好几次那样,自己说服内阁。我父亲答应出席。那天下午,他就和内阁会面。不过,部长们都一致反对拆除房子。考虑到我既是他的儿子也是总理,身份上有冲突,我是唯一一位没有表达意见的内阁成员。
会议后,我父亲还是继续思考要怎么处置房子。例如,他和家人讨论如何拆除房子,重新发展地皮。其实,在内阁会议之前,李先生已经与全家一同探讨过不同的房子处置方式,例如应由谁继承遗产,是否应留在一个孩子或几个孩子的名下,或是应否在逝世之前就拆除房子,还是要等死后,以及在重新发展后是否要把收益捐出,并且如果这么做,是否由所有孩子联名捐款、要捐给哪个慈善机构等。我弟弟(李显扬)一度建议,父亲可以把房产馈赠给国家,前提是房子必须拆除,重建一座小的公共公园。当时,我说这建议值得考虑,但我也提出另一选项:拆除房子并依我父亲的意愿重新发展,再把房产卖掉,将收益捐作慈善。我问父亲他倾向哪个选择时,他说选择后者。
2011年8月,即内阁会议后约一个月,我父亲决定将欧思礼路38号归纳为给我的遗产的一部分,并告诉了家人。(夫人)何晶和我都清楚我父亲的意愿,也知道我母亲的感想。我和何晶于是想出一个方案。我们建议装修房子,完全改变房子内部,为保护我们一家人的隐私,将私人生活空间拆除,但保留有历史意义、位于地下层饭厅,并且强化已经在腐烂的结构,重新打造另外一个独立的生活空间,确保房子能继续让人住。我的父亲接受了这个提议。
2011年12月,他告诉家人,最好应在他死后按照我们的建议,“马上重新发展欧思礼路38号”,将私人空间拆除,在不拆房子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同月27日,他第三次致函内阁,他说:“我知道内阁成员一致反对我拆除欧思礼路38号的想法。我重新思考后已决定,若需要保留欧思礼路38号,房子的地基必须加强,整栋建筑也要翻修,然后让人继续居住,因为建筑空置着,一定会逐渐失修并且腐烂。”我和何晶因此按照他的指示去做,并且所有的考量和想法都有让家人知道。我们电邮大家,包括父亲、妹妹(李玮玲)、弟弟和他的夫人(林学芬)。当时并没有人对计划提出反对。

△ 李光耀家族旧照片
父亲和建筑师见面,看了计划书,批准加强地基和装修房子的策划。他在2012年3月28日签名授权,向市区重建局提呈了发展申请。该局同年4月17日批准了申请。就我所知,我们一家当时就是这么处理这件事,直到我父亲过世,并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
妹妹李玮玲医生和弟弟李显扬在2015年4月12日的遗嘱宣读仪式上首次就李光耀故居去留与我出现分歧。李显扬当时首次反对父亲生前已批准的修建方案,并要求立即将旧屋拆除。我对此感到惊讶。我当时指出,李显扬的立场与全家人之前讨论和同意的方案不同。但由于李玮玲说她有意继续在旧屋居住,所以不可能立即拆除旧屋,而父亲在遗嘱中也表明要让李玮玲按她的意愿住在旧屋。
我与妹妹和弟弟当时也讨论隔天在国会上应就李光耀的遗愿说什么。我有意宣读李光耀2011年12月27日写给内阁的信,包括如果保存旧屋应如何处置,及完整的“拆除条款”。不过李显扬和妻子林学芬当时“强烈反对”这个主意。我仍决定要让李光耀的看法记录在案,也让新加坡人准确理解李光耀的想法。不过当天傍晚,李玮玲和李显扬已先行发出文告,内含拆除条款全文。
我不参与任何有关欧思礼路38号的政府讨论和决定。我也转让了房子的权益。
我不确定父亲李光耀故居为何仍引发争执,一个可能是弟妹和我之间的看法不同,而分歧在于这个问题:除了拆除,我父亲对房子有什么想法?那是黑白分明,不全则无,不管如何就是拆除房子?还是如果拆除是不可能的话,他准备考虑其他的选项?弟妹的看法是,父亲李光耀铁定要拆除房子,没有妥协的余地。我自己的看法是,尽管李光耀希望房子拆除,但如果政府有其他考量,他准备考虑其他方案。
尽管我和弟妹的看法不同,我认为没有争论的必要。并已向部长委员会提交了我的意见,弟妹则提交了他们的意见,并评论了彼此的论点,我会留给委员会考虑。无论如何,政府已经表明,委员会不会对房子命运作出任何决定,也不会就房子一事对内阁作出任何建议。委员会只会列出房子的选项,如果有一天必须做决定,可能是数十年后,那时的内阁,即不同总理下的内阁,有这些选择可供考虑。所以根本没有理由让任何人,就像我弟弟声称的那样,感到被推到墙角。
假设身为总理的我,在没有让政府考虑替代方式、慎重考量,经过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决定拆掉故居、强行通过这样的决定,就因为这是他父亲所要的,那才是真正的滥权。这才是违反李光耀所建立起的整个法治条规和整套价值观。
弟弟李显扬和妹妹李玮玲医生,昨天指我即使自请回避部长委员会的事务,但参与的部长都是我的下属,委员会也因此无法跟我独立区分。弟妹这么说,也等于在说国会本身,这不可能是正确的说法。
当一人可能与事件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回避是标准作业方式,也就是不让自己处理那起事件,交由其他人处理,比如他的副手,或其他资深同事。所以我也从没有参与38号欧思礼路故居的事,没针对故居事宜参与讨论或做决定,由副总理张志贤全权负责。
李光耀去世后,李玮玲和李显扬把欧思礼路38号的一些文物赠与国家文物局。自己虽然是以总理的身份阅览契据,但不代表不能与家庭成员谈及此事。我也发现契据条款“繁苛又无理”。比方说,文物局每展出那些文物,也得一并展示“拆除条款”的前半段。但仅是前半段,段落中说李先生希望在我妹妹不在旧屋居住后拆除旧屋,而不包括说明房子如果无法拆除,李先生希望如何处置的后半段。只局部和选择性地公开“拆除条款”将误导公众对于李先生意愿的看法。条款细则也指出,任何时候如果契据条款遭违反,李玮玲和李显扬能立即以一元的价格索回所有文物,这根本不是捐赠,他们误导了公众。李光耀伉俪生前向文物局捐赠多件物品,而他们从未如此变相施加任何这类条款。李玮玲和李显扬施加于文物局的条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