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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徐贲:人为什么会自我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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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05: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贲:人为什么会自我欺骗 

 2016-12-14 徐贲 大家



文 | 徐贲


对自我欺骗本质的理解是“自我欺骗”定义的一个主要依据,由于理解不同,人们对如何认识和评价自我欺骗一直存在着很多分歧和争议。哲学家从“认识你自己”或“本真”来揭示自欺的道德缺陷;进化心理学家认为自欺是人类自然适应过程的产物;社会心理学把自欺看作是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的调适机制。


我们可以从自我欺骗的功能着眼,把自欺大致分为自我安慰、双重思维、便利欺骗他人这三种。它们有两个共同点:第一,在动因上,都是由某种意图或目的造成的错误看法或信念。第二,在认知上,都是以偏误方式对待事实证据或证据解释,挑选与自己意图相一致的有利的证据,剔除或罔顾令人不快和不爽的证据。



自我安慰和善意的谎言


心理学家把某些自欺视为有利于提升自信和良好自我感觉的心理机制。人们的自信影响着别人看待和对待他们的方式。自信的人让别人觉得可靠、有能力、有魅力、值得信任,因此比较容易说服或影响他人。但是,过度的自信(这是一种自欺)会引发别人的不当期待,无异于欺骗他人。


欺骗他人经常会得不偿失,同样,过度自信也会有负面作用。过度自信会被别人视为自我吹嘘、虚张声势、夸夸其谈。这样的人多了,整个社会都会变得浮夸成风、大话炎炎、务虚不务实。领导者的豪言壮语就是这样一种自欺,虽然听上去鼓舞人心,但由于难以实现,会带来普遍的失望和幻灭,最后反而导致普遍的怀疑主义和犬儒主义。提升自信的自欺虽然有时候会有一些好处,但这些好处是不确定的,也很容易转化为害处。


为自我安慰或良好的自我感觉而欺骗自己,就像“善意的谎言”一样,经常被认可为一种必要的生存策略,符合人的合理、正当需要。人需要真实,视真实为一种基本价值,因此以违背真实为理由来批评或指责谎言。但是,真实只是人所珍视的许多价值中的一种,自欺是人为了实现一些其他重要价值——自尊、自信、自我提升、希望、爱情、友谊、健康——而做的一种选择:权衡之下,认为真实不如其他价值来得重要,因而舍弃了真实。


在许多情况下,这样的自欺是善良的(有必要,且不伤害他人),而取消它或迫使他人放弃它则是不善的。文学和戏剧作品中有许多对这种自欺的描写和刻画。索尔仁尼琴的小说《伊凡·杰尼索维奇的一天》(原名《854号囚犯》)中,主人公伊凡·杰尼索维奇原是集体农庄庄员,卫国战争中上前线作战,后被德军俘虏,又趁机逃回部队,但被逮捕审查。为了活命他招认自己是德国间谍,被以叛国罪判刑十年,送入特别劳改营。小说描写了主人公在劳改营里从早上起床到晚上熄灯所度过的普通而又难熬的一天。在这一天里,杰尼索维奇早晨起来就昏昏沉沉,像是病了。但是,这一天他运气特别好,劳动虽苦,但身体挺了过来,而且多吃到了一点食物,偷藏起来的一小截锯条没有被发现,他对自己说,真是幸福的一天。


人需要有希望、信念、爱、自尊、归属感才能有意义地生存下去,这些都是人的基本需要。即使我们对满足这些需要的实际可能性抱有不真实的想法,但只要不伤害到他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morally permissible)。道德上允许的事情与道德上禁止(morally forbidden)的事情(如杀人、偷窃、强奸)不能用同样的道德是非标准去判断。道德上允许的事情都是会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原则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应该用夸大成绩的办法表扬和鼓励学生?这样做可以让他们在学习中更有信心和好的自我感觉。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们的成绩,奉行“严师出高徒”的原则?


许多励志的格言都含有诱导或鼓励自我欺骗的因素,如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许多人就被这样的考验和磨难给毁掉的)。这种自欺类似于赌徒心理:越是输的次数多,越觉得下次赢回来的几率更大。励志格言的自欺是积极的,还是也可能是消极的(心灵鸡汤),人们对此经常有所争议。


格言、警句、箴言、成语、谚语经常是一些简单化的表述,都会有反面的成语或格言来抵消它的说服力。例如,“蚂蚁啃骨头”(或“愚公移山”)说的是只要锲而不舍,最后一定会成功。它虽然励志,但未必真实,其反面的说法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或“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哪一边的说法更有道理,完全取决于运用者的需要。不管怎么说,这种需要只要不伤害他人,就是道德上允许的,也是可以通过说理来争论的。



自欺的对立面是真实,真实是一种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以为自己只要坚持真实就一定能真实,这种对真实的“执着”本身就可能有自欺的因素。真正的真实首先需要对自己诚实——对自己的欲望、兴趣、能力、品行(包括自己坚持真实的实际可能性)等等有自知之明,这才能尽可能地避免自我欺骗。


然而,人在形成志向,力图上进的时候,会自然而然地偏向高估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不可能做到全然真实。尽管如此,那些可能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动力——自信、自尊、自豪、骄傲、荣誉——还是能有积极的作用,帮助我们实现愿望、发展兴趣、提高能力。我们经常称之为“梦想”,有了梦想才能梦想成真,虽然有的梦想永远只是梦想。


《生活的意义》(Meanings of life),罗伊·鲍迈斯特著


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心理学教授罗伊·鲍迈斯特(Roy Baumeister)在《生活的意义》(Meanings of Life, p. 229)一书里指出,适当的“梦”(幻觉)是幸福的必要因素。他写道,“你建立和维持某种积极的社会联系或个人联系;你找到了某种意义;你坚持某种可以达到的目标或期待;你获得某种按客观标准来说是相当不错的成就;你制造某种让你志满意得的乐观幻觉”,这就是你的幸福生活,其中“乐观的幻觉”是必不可少的。


有梦就是心不死,对生活抱有希望。希望对于人生的价值可能比真实更高。中国有“哀大莫若心死”的话,美国黑人诗人兰斯顿·休斯(Langston Hughes)说,“抓住你的梦想,梦想一死,生活也就折断了翅膀,不能飞翔”。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即使自欺有助于满足我们的一些人生基本需要,自欺仍然是不真实的,甚至是故意逃避真实。牺牲真实来换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希望、自信、良好自我感觉),我们可以将此看作为一种理性的(rational)或有理由的(reasonable)的选择,一种必要的自我欺骗(就如同有善意的谎言一样)。但是,正如美国哲学家迈克·马丁(Michael L. Martin)在《自我欺骗与道德》(Self-Deception and Morality, p. 124)一书中所说,这并不是没有条件或保留的,“我们承认,强调满足正当的欲望和需要是符合理性的。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如果能够满足同样的需要而又无须回避真相,那会更好。我所说的更好不是指更道德,而是指更理性”。更好的理性是以真实为基础的理性,而不仅仅是用满足我们某种欲望来做出说明或解释的理性。



双重思想和对自由的内心欺诈


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创造了“双重思维”(doublethink)的说法,他视此为极权统治下具有特征意义的自我欺骗,也是这种环境中人们的普遍思维形式。双重思维指的是,“同时接受两种相反的、抵触的信念,却不觉得矛盾”。一个人怎么可能既相信一个看法,又相信它的反面?人们经常把自欺视为愚昧、非理性、缺乏思维能力的表现,但是,双重思想的自欺恰恰是思维训练有素(辩证法教育)的结果。


奥威尔在《1984》第二部分末尾指出,这样的自欺“光是愚蠢还不够,还要保持充分正统,这就要求对自己的思维过程能加以控制,就象表演柔软体操的杂技演员控制自己身体一样”。


对奥威尔所说的“双重思维”,迈克·马丁在《自我欺骗与道德》(p. 21)指出,这是通过扭曲语言来实现的。他指出,“有时候,自欺者在形成看法时模糊自己对概念的理解。乔治·奥威尔把双重思维定义为在头脑里同时拥有两个矛盾信念的能力,就是这么认为的。奥威尔认为……系统地滥用语言和概念,以此对自由、政府强制和战争等形成相互矛盾的观念”,巧妙地混合了“有意识的模糊”(conscious obfuscation)和“更是无意识的自我欺骗”(more-unconscious self-deception)。


把自欺确定为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这与不少研究者们对是否存在意识层面上的自欺表示怀疑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梅勒(Alfred R. Mele)在《理解和解释真正的自我欺骗》(Understanding and Explaining Real Self-deception)一文中就认为,一个人意识到自己有谬误看法,却仍然相信这个看法是真实的,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那么,如果自欺发生在无意识中,人是否还需要对自己的自欺负起道德责任呢?或者,他该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这在美国的邪教研究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一个人相信邪教并因此有犯罪行为是被洗脑的结果,那么他本人是否就可以因此逃避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同样,“文革”中犯下严重罪行(如杀人)的人们,是否可以用积极响应领袖号召、参与革命行动来为自己辩解脱罪呢?


在萨特对“自欺”(mauvais foi)的哲学分析和论述中,答案是很清楚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在弗洛伊德对自欺的解释中,这个答案要模糊得多,这也是萨特对弗洛伊德持批判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弗洛伊德那里,自欺是因为意识与无意识的隔绝而造成的。真实的信念被压制,隐藏在无意识中,意识里的虚假信念这才被误以为是真实的。


萨特不同意无意识的存在,他把意识区分为“前自反”(pre-reflective)和“自反”(reflective)意识。前者是人察觉周遭世界的意识,后者是人对意识的意识。当前自反意识被自反意识压制的时候,自欺也就发生了。例如,一个奴隶可能开始并不意识到主人对他的种种控制,一旦他意识到了,他就会发现当主人的好处,被主人的自由所吸引。但是,意识的意识又让他意识到,羡慕主子,垂涎当主人的好处是不守本分。他还意识到,自己不能对主人心生怨恨,不能吃主人的饭,砸主人的锅,否则就会招致惩罚,甚至断送性命。奴隶对自己意识到的东西感到害怕,赶紧用意识的意识来加以压制。他不但想都不敢想,而且还积极用当奴隶的种种好处来化解自己不守本分的意识。这就是自欺,萨特称之为mauvais foi,英语里叫bad faith。


前自反意识让我们知道现实环境对人的选择会有怎样的限制。但是,无论这样的限制多么严酷,人都还是有不同的选择,因为人生自由。除非人自己放弃自由,别人不能夺走他的自由。当人的自反意识将外力的限制解释为他自己只剩下一种可能选择的时候,他放弃了自由,自欺便发生了。自欺是人在内心对自己进行关于自由和自由选择的欺诈。


萨特认为,人是自由的,在任何情况下,人都必须行使这种自由,选择自己的目标和计划。即使在看上去最没有自由的奴役状态下,被奴役的人仍然有不同的选择。他可以选择诚心诚意地服从统治、与之积极合作;也可以选择阳奉阴违或自杀;更可以选择非暴力的抵抗(美国社会学家James C. Scott所说的“弱者的抵抗”)或暴力造反。


外部环境可以对一个人的选择形成实际的限制(萨特称之为facticity),但无法逼迫他把诸种可能选择中的某一种认定成唯一可能的选择。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说,“我有妻儿老小,我必须与统治者合作”,将这视为他唯一可能的选择,并积极进入合作者的角色,那么,他就再也无法想象不同的可能选择。他失去了人之为人的“超越性”(萨特称之为transcendence)。这时候,他已经不再是一个自由的主体,而成为一个彻底被环境支配的存在物。萨特认为。他犯下的自欺罪过是所有罪过中最严重的一种,因为他协助暴虐的统治杀死了一个自由的人,用萨特的话来说,他背离了人之为人的“本真”(authenticity)。


▲ 让-保罗·萨特


萨特在《存在主义论文集》(Essays in Existentialism, Citadel Press. 1993, pp. 167-169)一书里用一个咖啡店的侍者作例子,说明按“角色”行事是怎样一种常见的自欺。咖啡店侍者以一副讨顾客喜欢的腔调说话,端盘子的样子很拘谨,很谦恭,“一举一动都很机灵、巴结,有一种过分一丝不苟和随叫随到的样子”。这种夸张的行为在侍者自己看来,是在尽一个“好侍者”的职责。但他其实是把自己当成了一个按自动角色设计而行事的“物件”。他一板一眼地扮演这个角色,说明他知道自己并不(只是)一个侍者,而是在有意识地欺骗他自己。


在我们的生活里,有太多这样的“角色自欺”:当领导的“好秘书”、当“好学生”、当“专家学者”、当安分守己的“老百姓”,这些都是在按照别人写好的脚本演戏,但却又当成了自己唯一可能的自由选择。


这样的自欺让我们看到奥威尔所说的“黑就是白”的另一层意义,那就是,自欺不仅仅把黑当作白,而且更是把接受黑就是白当作了生存在专制制度中的唯一选择。由于别人都这么自欺,所以我也必须这么自欺,除了这样一种活法,再没有其他的活法。


人自愿选择了不自由的选择,并把它当成自己唯一可能的自由选择。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这种形似自由的不自由呢?这是道德哲学对我们每个人提出的问题。这个关乎自我欺骗和人内心欺诈问题似乎很难在其他学科里被讨论,因此必须也只能在哲学的层次上去理解和回答。


欺骗自己便于欺骗他人


奥威尔在《1984》第二部分第9章里说,双重思想是一个人在心里同时抱持两种互相矛盾的信念,且两者都接受。他写道,“(英社党)知识分子党员知道自己的记忆一定会如何遭到修改,所以就知道自己其实在操弄现实,可是经过了双重思想,他也会安慰自己这样并不会扰乱现实”。那么,双重思想者是否对自己的自欺有所意识呢?如果说他没有意识,那么就不能要求他为无意识的自欺负责。如果说他有意识,那在逻辑上又是说不通的,因为一个人既然已经意识到自己是在对自己说谎,那他还会受骗吗?


这是自欺理论的悖论,如何解决这个悖论,考验着不同理论对自欺的解释。奥威尔自己的解释是,又意识,又不意识,“英社党员必须清楚意识到这个过程,否则思考后的结论就会不够准确;但是他又不能意识到这个过程,否则他会觉得自己在造假,就会有罪恶感”。也就是说,为了逃避罪恶感,他需要先欺骗自己,然后才能欺骗他人。


然而,在我们所熟悉的世界里,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对他人的欺骗并不一定需要“安慰”或“没有罪恶感”。人完全可能在明白自己是在说谎的情况下,心安理得地对他人说谎,把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对他人说成是真的。这种欺骗在假面社会里是常见的,未必见得欺骗者有什么内疚或自责。


这样的欺骗并不一定需要欺骗者在心里(下意识或无意识中)先把谎言合理化或正当化为“真实信念”。假面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人们可以心安理得地对他人谎称有某种信念,但只是把这当作一种必要的游戏,而完全没有罪恶感。一般人也都会对这种游戏习以为常、眼开眼闭、难得糊涂,并不认为玩这种游戏需要与罪恶感有什么关联。当然,这样的游戏已经超出了把自欺当作一种欺骗策略来研究的范围。


在欺骗策略的研究中,自欺和欺人的关系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部分。原因之一就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区分直接欺骗和通过自欺来进行的欺骗。许多研究者们提出,欺骗自己是为了更好地欺骗他人。我们可以将此理解为,自欺便利于欺骗他人,但自欺本身并不是欺骗他人的必要或充分条件。一个人完全可以在自己不相信某种信念的情况下,拿这个信念来欺骗他人。人们会称此为“伪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伪善与自欺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清晰,伪善本身就可以是一种自欺。


另一个原因是,欺骗对象(被欺者)与欺骗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互动关系,欺骗者不能为所欲为,而是必须看被欺者的“脸色”。被欺者对欺骗有探测能力,这种探测力是影响欺骗者是否需要自欺(或需要怎样的自欺)的重要因素。如果欺骗者在被欺者眼里显得“真诚”,那么他的欺骗就会比较容易成功。被欺者对欺骗的探测能力越高(往往来自屡屡被欺骗的经验), 欺骗者也就越需要具备特殊的欺骗能力和条件。欺骗者要么是真的有信念,要么就是虽没有信念,但能假装得特别逼真。


假装信念虽是一种表演,一种做戏,但是戏越演得逼真,越可能人戏不分,最后真的相信了自己开始只是假装相信的东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久假不归”。因此可以说是,那些不容易搞定的被欺者无意中强化了欺骗者自欺的需要。


作为一种欺骗策略,自我欺骗让研究者感兴趣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为何能在人类进化中被保留下来?自我欺骗会造成对有害真实情况的错觉和假象,这对人类在自然世界的适者生存看起来并无助益。既然如此,自我欺骗为何还是作为一个遗传特征被保留下来?


▲ 〔美〕罗伯特·特里弗斯 (Robert Trivers)/孟盈珂/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对这个问题,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特里弗斯(Robert Trivers)在《愚昧者的愚昧》(The Folly of Fools, p. xv)一书中的回答是,“我们欺骗自己有利于欺骗别人”。自欺所起的不是防卫性功能(察觉和应对危险的环境和强劲的对手),自欺是一种进攻性功能——为自己的利益对他人有效地进行侵略性攻击。特里弗斯提出了这样的假说,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在说谎(自欺使得我们意识不到谎言的虚假),那么,我们在行骗时就会少露出一些破绽。别人就不那么容易察觉或识破我们的谎言,我们愚弄和操纵他们才更有胜算。当然,自欺并不总是能成功地欺人,特里弗斯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自欺可能招致严重的后果,使自欺者罔顾现实或不明真相,将自己和别人都陷入危险。


还有的研究者指出,用自欺来更好地欺骗他人,这是人类心理进化的结果。在人类进化过程中, 复杂的社群生活是人类大脑和认知能力进化发展的主要原因。合作和欺骗是群体生活的两大主题,“欺骗是个体向对方传递错误信息,结果往往是对方利益受损而个体自己有所得益。欺骗如果被识穿就会招致报复和惩罚。为了避免欺骗被识穿,欺骗者发展出更完美的欺骗手段,比如在骗人之前,先让自己把将要传递的错误信息当作真实信息,也就是自欺。此时自欺的代价是失去真实信息,而其收益是成功骗过对方,获取骗人后的利益。如果这部分利益可以超过自欺的代价,自欺就会被自然选择保留下来,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适应意义的一种心理机制”。


欺骗对象的多寡对欺骗者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自欺有很大的影响。在个人之间的欺骗行为中,自欺经常是多余的。但是,当欺骗对象人数众多时(如做报告或动员群众),自欺的需要就会增高。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心理学教授戴安娜·泰斯(Dianne M. Tice)在《自我观念变化和自我呈现》(Self-concept Change and Self-presentation)一文中指出,当一个人要说服一群人的时候, 他所承受的欺骗被探测压力要比只欺骗一个人时大很多, 因为每个对象有一份探测欺骗的力量。欺骗者为了表明自己向所有人说的是真话, 很有可能本来明知自己是在撒谎, 但后来也变得相信了自己的谎言。 要欺骗别人,先欺骗自己,这样胜算的把握才更大。


许多欺骗者并不是这样的骗子,开始时是真的相信自己所说的事情,他的动机是把自己所相信的真实事情告诉众人。这时候,即便他所说的话虚妄不实,也不构成欺骗。但是,如果他发现自己先前信以为真的其实是假的,那么他就应该放弃原先的不实想法,并停止向他人宣传这个想法。这时候,如果他还是继续对别人进行虚假的宣传,那么他就会犯下欺骗的罪过,因为他那是在故意诱使别人相信自己已经不再相信的东西。


一个人先前信以为真的虚假东西可能是别人灌输到他头脑里的,当他发现之后,就应该明白“我上当受骗了”。这个道理虽然浅显,但在不自由的环境下,绝大多数做宣传工作的人却是做不到的。那些少数能做到的人会不得不承担极大的压力和危险,他们需要有极大的勇气才能在这样的情况下说出真相。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党者和开国元勋之一的沃尔夫冈·莱昂哈德(Wolfgang Leonhard)就是这样一位勇者。


莱昂哈德于1935年随他母亲(一位坚定的德国共产党员)逃离纳粹德国,来到苏联,那时候他才14岁。还在德国的时候,他就开始接受党的教育,到苏联后还是继续这样的教育,成为一名党员。1945年,他24岁时随瓦尔特·乌布利希(Walter Ulbricht)从苏联回到东德建立新政权。但由于信仰幻灭,于1949年逃离东德去南斯拉夫,之后前往西方定居。他在自传里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其中谈道,他14岁时,母亲在苏联被捕,被送往集中营。但他相信党一定是正确的,相信苏联的暴力恐怖对革命胜利是必要的。在他在苏联学校就读时,许多其他孩子的父母也都被捕了,但他们都懂得要为革命的大我牺牲自己小我的道理。


对此,他在回忆录中写道,“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母亲或父亲是无辜的。但是,苏联的教条已经深深印刻在我们的意识之中,即便被逮捕的是我们的父母,我们也从不用个人的角度来判断问题。……我们这些孩子中一共有十来个人的父母被逮捕,但没有一个因为受到个人的打击而反对那个制度。我们本能地避免把真实发生的事情……看成是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我们仍然要让自己相信,眼前发生的一切只不过是好事做过了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由于他们把自己父母被逮捕当作是合理的事情,他们也把发生在苏联的那场残酷的大清洗看成是合理的事情,“对我们许多人来说,这些事件看上去是历史的必然——我们也许还不明白那个历史目的,但那个目的一定是非常重要,所以那些有权威的领导才决不能将之放弃”。


莱昂哈德头脑里的想法,有的是被宣传灌输的——他被欺骗了;有的是他自己琢磨出来的,用来解释一些原本无法合理解释的现象——那是他在欺骗自己。没有他的自我欺骗,别人对他的欺骗不可能那么成功,那么牢固地在他的头脑里成为他的坚定信念。


但是,正如他在回忆录里所描述的,人是可以从自欺里走出来的,莱昂哈德走出自欺的结果就是他选择了离开那个用欺骗来维持,并诱使所有人参与其中的不道德制度。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地下室手记》里写道,“每个人都会记得,有的事是他不能对别人说,只能对朋友说的。有的事藏在心里,连朋友都不能说,只能对自己悄悄地说。但是,有的事连对自己说都很可怕。每个正派人都有一些这样的事情藏在心底”。


有事情不能说不要紧,但不要说谎欺骗他人。只要对自己诚实,不欺骗自己,那么,如果实在不能说,就不妨暂时藏在心底,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勇敢地说出真相。



【注】本文刊发时略有删节、


【作者简介】

徐贲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加州圣玛丽学院英语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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