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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吴二棒:在宋代,中国人是这样保护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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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01: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二棒:在宋代,中国人是这样保护版权的 

 2016-11-22 吴二棒 大家


文 | 吴二棒


一千年前,苏轼提笔给朋友陈传道写了一封信,抱怨道:“我最近因为那些奸商很是心烦。他们喜欢把我的文章拿去刊刻,我恨不得毁掉他们的雕版。等我有空了,得把那些还看得过去的诗文集结起来,自己出版。”


古代雕版印刷作坊模型


苏轼生前从未出版过文集,然而书肆印行的苏轼文集竟达二十余种,有的还流传到了朝鲜和日本。他曾经感叹过:“余犹及见老儒先生,自言其少时,欲求《史记》《汉书》而不可得,幸而得之,皆手自书。”在苏轼生活的北宋,中国的出版业已经开始蓬勃发展,所以他会为自己这代人不用抄书而感到庆幸。可他当时大概没有想到,盗版和正版,竟然是出版业的一体两面。


正如陈寅恪所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赵宋。”宋代是一个文化高度发达的朝代,政府对教育的重视和匠人对笔墨的改良,都推动了出版业的快速发展。当时全国各地书肆林立,形成了京、浙、蜀、闽四大中心。印刷品除了一般的书,还包括时兴字画、导游图、报纸、纸币、茶盐钞引甚至广告。交易的繁荣促使了大型书籍市场的形成。北宋首都开封相国寺“殿后资圣门前皆书籍玩好图画”,“每月五次开放,百姓交易”。可以说,宋代出版业的繁荣,是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全面发展的产物。


宋代“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雕版广告


于是,盗版书很自然地应运而生了。


我们今天能看到的盗版方式,宋代一个不差。一是盗印原稿,就像苏轼遭遇的那种,诗文未经作者同意就被拿去刊刻;二是翻印翻刻,即书商见到某本书畅销,就将其原样不动地重新印行。朱熹出过一本《论孟精义》,本是自印自销,然而因读者众多,某义乌书商立马抓住机会翻印起来。朱熹看到市场上的盗版书后一下子懵了,写信让吕祖谦帮他想办法,还自嘲道“此举殊觉可笑,然为贫谋食,不免至此,意亦可谅也”。一代儒宗被逼到这份上,也是没谁了。


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苏轼和朱熹的作品在当时就是重灾区。苏轼的诗风行一时,福建书肆“争先镌刻,或就原版以摹刊,或改标名以动听”,有时候同时同地竟然会有五六个盗版出现。朱熹也好不到哪去,他最出名的《论语集注》其实最早不是自己刊行的。当时他写完这书拿给朋友传看,不知哪个缺心眼的就先拿去盗印了,“及知觉,则已分裂四出而不可收矣”。


然而尤其可恨的是第三种,即假借作者名义刊行盗版。前面两种说到底文字还是作者的,作者少赚点钱,但名声还在。而这第三种干脆就是书商自写自刻,最后栽一个大家的名,赤裸裸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宋初的李觏编了《退居类稿》十二卷,没想到过了三年就“不知被阿谁盗去”,用他的名字出了《退居类稿外集》,里面一百多篇文章和他半毛钱关系也没有。最关键的是“刻印既甚差谬”,让他一直郁闷得不行。又如南宋初年,建阳书肆盗用大儒范浚之名出版了一部《和元祐赋集》。范浚跟朋友写信说,这书他看过了,“无一语可读者”,不打官司是不行的。这和金庸先生当年看到“全庸”“金康”或“金庸新”的心情,大概差不多。


有盗版,便有反盗版。宋代出版人进行维权的第一步是在“牌记”上印上版权声明。当时书籍的卷首常有刊语,说明发行地点、时间或价格等,刊语外周以墨线围绕装饰,称为“牌记”。如程舍人的《东都事略》,其牌记上便有一句“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样的文字在现在看来几乎只是对盗版商的一句空话,但这种尝试在当时还是非常可贵的。


《东都事略》的牌记


在声明无效的情况下,出版人往往就会诉诸法律。如上文说的范浚,最后将盗版一事上报官府,官府便发送了一份公文到建阳,销毁雕版。又如朱熹,他在淳熙四年写完《四书或问》,因无暇订正,并不想出版示人。然而在书稿都没给人看过的情况下,书市上居然就已经正大光明地卖盗版了。朱熹想破脑袋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好“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也是将书商手中的雕版进行销毁。


除了出版人,宋朝政府也会采取措施打击盗版。比如祝穆《方舆胜览》的前集、后集、续集、拾遗四部,其自序里先提到了当时的盗版方式:“今来雕板所费浩瀚,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劳心力,枉费本钱,委实切害。”然后发出了严正声明:“右令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


这一公文,其实就是宋朝政府版权保护的法律条文。祝穆将其奉若尚方宝剑,乃至于二十多年后,这四部书上仍刊有版权保护的官方文告。南宋咸淳二年(1266),福建、浙江、江苏等地官府更是在榜文里说,《方舆胜览》是作者“一坐灯窗辛勤所就,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已经“两浙转运使、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戟翻刊”。如有盗版,保留作者“陈告、追人、断罪施刑”的权利。这样的版权保护力度,在当时世界上是罕见的。


除了法律,当时的出版业还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如绍兴十五年(1146)诏令:“自今民间书肆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当时甚至出现了一系列的印刷品行业标准。清朝时有人在古董店看到一块奇怪的铜雕板:“方二三寸,刻选诗或杜诗韩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有识货的人说:“此名书范,宋太祖初年,颁行天下刻书之式。”也就是官方的刻书模板。


宋朝的出版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政权统治,这一点可以从具体实施的侧重看出来。当时政府管得最严的是历书和九部官方的儒家经典。《宋会要辑稿》里收录了一条元丰三年(1080)的诏令:“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钱岁终市轻赍物附纲送历日所,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政府之所以垄断司天监独家出版日历,是因为历法在封建农业社会里极其重要,能上升到国本的层面。另据罗壁的《识遗》记载:监本的“九经”一经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想翻刻的话必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其他涉及议论朝政、御书墨宝、宗教天文等的书籍,也往往在打击之列。


但是,官方的出版审查似乎并没有起那么大的作用。如国家禁止印刷关于士兵操练的书籍,以防军事机密泄露到辽金等地。但苏辙去了一趟辽国后就感叹道:“本朝民间开板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当时出版业的利润非常高。以淳熙三年(1176)官方出版的《大易粹言》为例,此书算上雕版、纸张、人工等的成本共计3480文,而售价是8000文,赢利130%。私人刻本的利润更高,如王禹偁的《小畜集》,成本1190文,售价是3850文,赢利高达233%。绍圣年间,在越州任职的慕容彦逢苦于经费不足,就精刻了“三史”拿去卖,结果“迨今(宣和年间)蒙利焉”。刻卖三种书,竟得以补贴州学经费达二十多年。正版利润如此,盗版自不必说。


古代雕版印刷作坊模型


有趣的是,在苏轼、朱熹等人为了盗版而头疼的时候,有一个人却要对盗版书商感激涕零,那就是南宋著名文学家洪迈。有一次他参加宋孝宗的宴会,孝宗说:“最近看了一部《甚斋随笔》。”两人一聊,洪迈小心翼翼答道:“那好像是臣的《容斋随笔》,写得不怎么样。”孝宗说:“有些议论还是不错的。”洪迈后来一打听,才知道是盗版书商把他的书改名出版了,又被宫里的人买走呈给皇上。他后来在《容斋随笔》的序里谈到这件事,叹道:“书生遭遇,可谓至荣!”——当然,这种等同于中双色球的情况,毕竟太少太少了。


【作者简介】

吴二棒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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