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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影响了房地产的“分税制” 到底是什么?︱DK书摘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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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6: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11-19 书摘君 德科地产频道

历代经济变革得失

吴晓波 著

蓝狮子财经丛书
浙江大学出版社


*本文摘自书中第十二讲。标题为书摘君所加。


以分税制取代财政大包干制,目的就是改变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被动局面。在朱镕基和他的幕僚们看来,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必须进行重新的“合理设置”,否则,宏观调控将缺乏坚实基础。如果中央政府在改革中行动迟缓,地方则积极试点和力求扩展;那么,加快改革很容易被理解为自下而上地冲破中央的领导和管理。


1993723日,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税制的想法。一个多月后,分税制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出台,中央将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上划,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


为了说服各省,朱镕基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奔波全国,一一说服,其间颇多拉锯、妥协。那段时间,朱镕基压力非常之大,到处都是反对之声,他首站去的就是在财政大包干制度下得益最大的广东省,自谓“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朱镕基成功地说服了广东省,作为“代价”,他同意将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归于地方政府,这为日后的“土地财政”埋下伏笔。


分税制的实施成效非常显著,在这项制度执行的第一年——199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比上一年猛增200%,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但财政支出在全国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比上年只增加2%


分税制的推行是改革史上一个转折性的事件,它带来的最重要的结果,是中央在经济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中重新获得主动权。1995年到朱镕基退任的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


在制度原理上,分税制是一项联邦财税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税制,然而这一制度在中国却发生“变异”,成了中央实现经济集权的手段。


作为分税制的首倡者之一,吴敬琏在晚年对这一制度的实行现状非常不满,在他看来,推行分税制的前提是必须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分配,然而这两项都被刻意地“回避”了。


首先是事权不清。特别是中央政府,将公共服务部分的大部分支出转嫁到了县以及县以下的政府头上。以2004年为例,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约占45%,但财政支出却约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约72%。在教育事业费上,中央财政支出219.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方面,地方财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在中央上收省里的部分税权的同时,地方也上行下效。省里上收地市政府的财政税收,而地市一级就上收县乡财政税收,其结果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权只余下不到17%的水平,却要负担80%的民生和绝大部分公共事务的支出。由于“支出责任”的过度分散化,逼得地方政府不得不把自己变成“企业”去赚钱。


其次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中央将大部分税收持于手中,却不公开财政支出细目,拒绝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应转移到地方的那部分从来不与地方讨论,不接受监督,而是以“项目建设”的方式落实,投资及决策权力集中于国务院的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各大部委,地方政府毫无话语权,只好在北京设立“驻京办”,出现了所谓“跑部钱进”的恶劣局面。地方一“跑部”,中央的权威当然就至高无上了。


这两个问题,直白地说就是:地方把大部分的钱交上去了,但要花的钱却越来越多,中央把大部分的钱收上来了,但怎么花却从不跟地方商量。C.E.林德布洛姆在《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一书中指出,政治权力制度在更宏观的层面上为经济运行规定了一种基本环境,形成了所谓的“统率性规则”。基于联邦政体的分税制在中央集权政体的中国发生“变异”,正是这一规则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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