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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肉身佛 国家文物局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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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08: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3-25 14:28:23 世界日报 北京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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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文物局已启动追讨「肉身坐佛」程序。图为「肉身坐佛」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照片。(新华社)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处长金瑞国昨日表示,现已基本确定日前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保管的「肉身坐佛」就是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新京报报导,金瑞国证实,国家文物局正在搜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不过,央视指出要追回佛像,除了要收集更多证据、透过外交管道交涉,还要与当地警方合作,或以人类遗骨的方式讨回。

本报系联合报报导,国家文物局已接受阳春村村民联合委托的追讨章公六全祖师像的申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启动追讨行动。

难度几何? 两公约不适用

据新华社报导,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该国议会尚未批准。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做参照。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说,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但这两具头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财产,而是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范德弗利说,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争议在荷兰受民法管辖,政府无权干涉私人财产。但「人类遗骸遗骨应该归还」这一伦理守则为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和民众普遍接受,在肉身佛像所有权争议案中,这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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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奉「肉身坐佛」章公祖师的普照堂。(新华社)

占有满20年前 向荷方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目前可以参考的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且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仅得到中方证实仍不够,还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确认。还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可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据央视报导,中国圆明园协会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刘阳说,还可以通过民间友好方式与对方沟通,「比如对方以捐赠形式归还,我们给予一定补偿。」

专家提醒,证据确认工作要尽快完成。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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