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36|回复: 0

七旬前妻觅得第三春 老翁拒付赡养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7 08: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1-07 联合报 记者林志函/台北报导

唐姓老翁和金姓妇人离婚,协议房子让金妇住并提供花费,九年后唐发现她年近七旬还觅得第三春,还把他的房子出租,便翻脸不赡养。金妇提告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法院一审判老翁胜诉,但二审认为两人离婚协议并没有「再婚就失效」约定,判唐要支付金妇六十六万元保险费及租金损失四千元人民币。

唐姓老翁(八十四岁)和金姓妇人(七十一岁)十三年前离婚,唐准许金妇居住他位在大陆深圳的房子,也承诺每月汇三分之一退休金给金妇并代付保险费。金妇二○一○年夏天改嫁,并出租唐给她住的房子,每月收租人民币四千元。

金妇指控,前夫唐姓老翁二○一二年要求房客别付钱,并另与房客签约收租,她损失两个月租金八千元人民币。她主张,根据离婚书约定,前夫每月应给她退休金人民币两千元,但她再婚后前夫就没如期给付,她只好出租房子贴补生活费;六十六万多元的保险费也是她埋单,希望前夫支付。

唐说,离婚条件是保障前妻不流离失所,他没预料对方还能觅得第三春,且前妻擅自出租他的房子,前妻的新丈夫有钱有势,他已届高龄且全身病痛,亟需房租养老、治病;如果对方再婚又继续住房,对他不公平,他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一审认为,两人签离婚协议时,约定内容有赡养费及扶养费性质,但男方扶养女方应该有合理年限或直到女方经济独立为止;唐已支付一段时间,金妇再婚即无受唐扶养之必要,判唐胜诉。

但二审认为离婚书约定「居住」的真意,是女方有权决定房子的使用方式,改判老翁应给付保险费和实际损害的一个月房租,生活费免付。本案仍可上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www.hutong9.net

GMT-5, 2024-11-16 10:29 PM , Processed in 0.02423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