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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炸叙利亚合乎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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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伊利诺伊州埃文斯顿——叙利亚内战已造成10万多人死亡,近期又出现了新的暴行,这要求我们迅速作出反应,阻止屠杀继续进行,并严惩总统巴沙尔·阿萨德(http://topics.nytimes.com/top/re ... html?inline=nyt-per"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 font-family: Arial, 'Heiti SC', 'Microsoft Yahei', simsun, sans-serif; text-decoration: none; color: rgb(0, 66, 118); outline: 0px;">Bashar al-Assad)。但对于在乱局中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有一个普遍的困惑。从法律角度看,叙利亚政府使用化学武器并不自动构成美国进行武力干涉的理由。

但是,存在忽略法律的道德理由。而且我认为奥巴马政府应该对叙利亚进行干预。但我们不能假装是在依法行事。国务卿约翰·克里(John Kerry)周一谈到化学武器的使用时说,“不能违反国际准则而不承担后果。”他用了“准则”一词,而不是“法律”,看来也是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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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既不是1972年签署《禁止生物武器公约》(the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的成员国,也不是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的一员。不过即使它是成员国,也要联合国安理会来执行条约——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叙利亚签署了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the Geneva Protocol),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气。该条约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那时的考虑对象是国际战争,而非内战。

那么可不可以说,不管什么条约,化学武器本质上就应该被禁止呢?虽然有些行为——如大屠杀、奴役与海盗行为——无论是否有条约限制,都被认为是非法的,但化学武器却不属于这一类别。当前有多达10个国家拥有化学武器,保有数量最大的当属俄罗斯和美国。两国一直在慢慢销毁各自库存,但仍未能在去年的最后销毁期限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毫无疑问,在两年的战争中,阿萨德政府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the Geneva Conventions)中规定的,即便在非国际性的冲突中,也禁止肆意杀死平民。但只要安理会不同意采取行动,公约基本上就没什么意义。现行国际法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干预行动没有普遍认可的法律依据。

按理说,在1945年之后,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义务就是遵守《联合国宪章》(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这要求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其他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只有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在自卫的情况下(约旦和土耳其正在考虑通过这一途径合理地加入反阿萨德联盟,)方可使用武力——但不能仅仅出于对人道主义原因的考虑。

当然除了法律,道义也应该指导决策。自从90年代卢旺达和巴尔干地区发生大屠杀以来,已经兴起了一场运动,其成员认为,出于“保护责任”这一概念,应该把人道主义干预增加为第三类合法战争。联合国和多数政府已接受了这样的说法,但并没有将其写入宪章,因而缺乏法律效力。

1999年的科索沃事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北约未经联合国授权就对南斯拉夫进行了轰炸。当时和现在的情况一样,俄罗斯和中国不愿在安理会中投下赞成票,但美国及其盟国仍然采取了行动。后来科索沃独立国际委员会(the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Kosovo)称之为“违法但合理”地使用了武力。北约含蓄地接受,在这个事件中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用道德和政治语言而非法律条款为自己进行了辩护。

国际刑法的准则和制度,包括国际刑事法庭过去11年的经验,都在不断得到完善。针对柬埔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的特别法庭体现了一个不断提高的共识,那就是实施暴行的人应该受到惩罚。

但如果白宫认真对待国际法——如国务院一般——那就不能脚踏两只船。要么主张“违法但合理”的干预强于静观其变,要么断言国际法已经发生变化——我称之为“建设性不服从”策略。就叙利亚事件,我赞成后者。

既然俄罗斯和中国不肯帮忙,奥巴马和盟友们应该宣布国际法已经发生演变,他们不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许可,来对叙利亚进行干预。

这样的说法会广受欢迎,而且我认为这么做是正确的。但如果美国政府认为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它也必须让所有人都明白这意味着一条新的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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