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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强吻不合法 但不算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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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9: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社╱海牙12日综合外电报导】
2013.03.13 05:39 pm

  

荷兰最高法院今天缩窄「强暴」(rape)定义,裁定「强迫性舌吻」应不再被列为情节最重大的性侵罪行。

美联社报导,荷兰1名男子先前在医院厕所强行舌吻被害女子,强暴罪名成立,但上诉最高法院后,罪名遭3男2女组成的法官团推翻。此案属较罕见案件之一。

今天的裁决推翻1998年最高法院针对强暴的定义,也就是只要一方不情愿,任何形式的性侵入(sexualpenetration)都属强暴。

荷兰最高法院说,强吻虽然违法,但情节不如强迫性交重大。

多位法官说,强吻应被视为猥亵行为,最高可判处8年有期徒刑,而非强暴的最高12年。

荷兰不是唯一一个公开阐释法律应该如何定义强暴的国家。

在法国,强吻,尤其是一方把舌头伸进被害人口中的行为,属于强暴行为,不过几乎从来没有人依此罪名遭到起诉。在德国,根据司法部,强迫舌吻并不构成强暴行为。而在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已不把强迫舌吻归类为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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