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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日昨公布第三波海外帐户自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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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7: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国税局日昨公布第三波海外帐户自首计划

文章来源: 世界日报 于 2012-01-18 10:34:30

国税局日昨公布第三波海外帐户自首计划,会计师指出,国税局这波自首计画强调在海外工作的美籍人士一样要申报海外帐户,定居海外的双重国籍人士也不例外。由于近年来台侨返台定居人数增加,若未放弃美籍,在海外却拥有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财务帐号,一旦因为匯款来美或被人举报,被国税局发现,将是民刑事伺候。

会计师黄世仲说,近年来美国就业机会减少,生活开销比起台湾、中国大陆却相对较高,以致前往中国大陆或台湾发展或定居的美籍人士不少。

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统计也发现,旅外台侨近五年返台设籍是之前五年两倍。每年约5万多人返台设籍,累计约25万人,分析与台湾提供全民健保及大幅降低赠与税等原因有关。

黄世仲说,尽管台湾允许双重国籍,但国税局认为在美申报所得税仍是定居海外的美国公民应尽义务。虽然在海外的美国人在美未申报所得税,不见得被国税局发现,尤其是国税局查税员透露,通常外国帐户会被国税局发现,是因为有人密告。但难保定居海外的美国华侨因为得罪人,或曾匯钱来美,引发国税局查税。建议利用第三波自首申报过去未申报的海外财务帐务,让长痛变成短痛。

事实上,定居海外的美籍人士可利用海外免税额,达到在美少缴所得税目的,因此在美申报所得税不见得对自己不利。

会计师李新忠说,若国税局要求纳税人提供对自己不利的报税资料,纳税人可依照宪法第五修正案拒绝。然而最近一项判例显示,目前推出自首计画的海外帐户未受修正案保护,因为海外帐户须申报是依照1970年代生效的银行法执行,并非税法。

叫做「外国帐户申报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简称FBAR)的银行法,规定纳税人前一年若在海外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财务帐户总值超过1万元,须在6月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向财政部申报。

该法最初是为了对付走私贩毒者,2003年起才转交国税局严格执行。但罚款仍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制订,仍是银行法并非税法。

发表于 2012-1-18 08: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密有好处吗.. 比如分个10%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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