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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国(境)公民户口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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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03: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gaj.bjhd.gov.cn/tabid/124/InfoID/597/Default.aspx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国(境)公民户口登记管理的通知

2008-11-26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最近,公安机关在办理本市出国(境)公民户口登记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反映在:本市出国(境)公民因遗失护照、持过期护照如何恢复户口;所持护照登记内容与户口登记内容不一致如何变更项目;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外国国籍(双重身份)的公民如何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等方面。为适应新情况,规范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个人权益事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国(境)公民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国(境)公民恢复户口问题
(一)本市出国(境)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同时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的出、入境验讫章)及注销户口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并按《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关于对恢复户口人员入户手续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人管办字〔2006〕116号)的有关规定报备。
  (二)公民持过期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遗失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开具《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附件一)发传真至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其入境记录。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收到此传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    入境情况的证明》(附件二)交换到入户地派出所,同时发传真回复。入户地派出所根据回复情况,属有入境记录的,按照相关政策,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并留存《关于      入境情况的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等。若无入境记录,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三)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尚未出台香港、澳门居民回大陆定居政策,目前暂不能办理其在京恢复户口手续。
  二、双重国籍(身份)公民办理注销户口问题
  (一)公民个人要求办理注销户口问题
  凡公民个人要求注销户口的,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已加入外国国籍,要求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有效外国护照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2.已在国外定居,要求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其获得永久居留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要求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本人申请注销户口的书面申请、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入境验讫章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复印件。
  (二)派出所发现双重国籍(身份)公民办理注销户口问题
  1.居住地派出所对持外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散居社会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的公民(外籍华人、香港或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均应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常住人口管理模块中,根据中文姓名及出生日期,查询该人是否具有北京市户口,并通知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其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情况。如该人具有北京市户口,应告知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信》。
  3.居住地派出所凭注销户口《证明信》办理《散居社会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对同时持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因私出入境证件,派出所应告知本人因私出入境证件作废,并将该人情况通知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上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宣布该证件作废。
  (三)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发现双重国籍(身份)公民办理注销户口问题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发现公民有双重国籍(身份)的,告知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信》。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凭注销户口《证明信》办理相关手续。
  派出所每月底将发现的具有双重国籍(身份)公民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护照号码、有效期限、收缴证件情况等)报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入境管理部门,并由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情况上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国(境)外出生的儿童办理北京市户口的登记问题
父或母为北京市户口,在国(境)外出生的儿童持中国驻境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旅行证及父或母的护照(含有该携行儿童信息)入境的,可按照《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四、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民入户问题
  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民,持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关于     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函》(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再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本市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项目与户口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变更问题
  (一)经调查核实,确系户口登记内容有误造成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项目与户口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按照《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正。
  (二)经调查核实,系其他原因造成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项目与户口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以户口登记内容为依据,按照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87682165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人:唐磊,联系电话:84050511,传真电话:84015924

附件:1.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
2.关于       入境情况的证明
3.关于      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函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

出入境管理处:
兹有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原户口登记地址               ,其于     年   月   日因        在          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现回国需在我所办理户口恢复。因其护照过期(遗失),请提供最后一次入境记录情况。


派出所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       入境情况的证明

        分(县)局       派出所: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国(境)公民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通知》(文号)的要求,经核查,对           入境情况证明如下: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该人
持                号中国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最近一次于                                
年   月   日由        入境。
特此证明。


出入境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      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函

人口管理处:
按照《公安部关于批准         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批复》(公境[    ]    号)精神,我处为         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请贵处按照有关规定,为该人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手续。


                 出入境管理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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