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29日 00:10 经济观察报
张邦松
1月22日深夜,中国最著名的资源分享下载网站之一VeryCD突然关闭了音乐频道和影视内容下载。失去了这两块最核心的业务,这家提供P2P下载服务的网站的生存前景令人担忧,而长期在这个平台上寻求免费资源的网友亦感到措手不及。这一事件的大背景是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早在VeryCD之前,已有数百家提供P2P下载服务的网站被关闭。VeryCD的命运与P2P下载的始作俑者Napster一样,被大多数人喜爱,却因为触犯了法律和商业的某些禁忌而被毫不留情地置于死地。Napster是第一家利用P2P技术提供音乐下载的网站,这家成立于1999年的网站很快就拥有了8000万的注册用户。但它面对诉讼的时间几乎与它的生命一样长。成立当年,美国的五大唱片公司就指其涉及侵权歌曲数百万首,并提起诉讼。2002年,Napster官司败诉,无力支付高昂的赔偿金(每首歌10万美元)宣告破产。
听上去是不是很像一个惩恶扬善的故事?非法的盗版者——也有人称之为小偷——在威严的法律面前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很多因下载盗版影视、歌曲的网民对此似乎也只能认同,他们在内心深处接受这样的逻辑,即盗版就应该受到惩罚。所以在VeryCD关闭下载服务之后,网民的反应很能说明问题,尽管他们一片哀叹,但很少能理直气壮地表示反对,他们的心情类似于在单位打免费电话的权利因为某种管制被取消之后,所表现的那种怅然若失和有苦难言。
互联网的出现无疑加速了知识的流动,也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变得更加困难。我们来不及认真思考这个潮流带来的深刻改变,而是倾向于用惯性思维解释这种变化,于是法律像打击小偷一样打击盗版者,我们也把这种状态奉为常识。所以,当P2P被作为一种作恶的技术打入冷宫时,我们几乎连本能的反对意识也没有。技术本身应该是中性的,但将P2P网站一关了之的做法,却好像这项技术与生物武器和克隆人一样,充满道德风险。
这显然是不正常的。这个结果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在这场高举知识产权大旗的战役中,谁才是最后的受益者?结论似乎显而易见,所有知识产权所有者都是胜利者,他们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这也是这场战役正义性的根源。与此同时,商业秩序焕然一新,创新者干劲十足,按照知识产权主义者的说法,他们的劳动成果得到保护,会激励他们进一步创新。
果真是这样吗?至少一个名叫埃德温·霍华德·阿姆斯特朗的人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此人是无线调频(FM)广播的发明者,并获得了四项专利。但不幸的是他生在一个调幅广播大行其道的时代,以至于当他兴冲冲地把这项明显优于调幅广播的技术介绍给自己所供职的美国无线电公司时,他受到了极其冷淡的对待。因为他的发明将对调幅广播现有的商业体系造成毁灭性的冲击。这项技术发明后的15年,它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美国无线公司发现调频技术可以应用在他们新兴的电视技术标准中,它才得到推广。但美国无线公司居然宣布这项技术无效,不肯支付专利费。接下来是长达六年的诉讼,在这项专利即将过期之际,美国无线公司提出了一个和解协议,给出了极低的赔偿,甚至不够他支付律师费。悲愤交加的阿姆斯特朗显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一代发明天才选择了从13楼一跃而下。
这个故事至少部分证明了,专利是否得到保护与创新是否得到鼓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或者说,如果有也只能是理想状态下的产物。更多时候,这二者之间可能横亘着一个利益集团,如果创新有利于它,当然好说(议价时也会出现麻烦),如果创新不利于它,那么请参照阿姆斯特朗的结局。很多从创新中崛起的公司,一旦地位稳固以后,也会毫不犹豫地成为新一代创新的审判者。美国很多电影公司当年为了躲避爱迪生对电影专利的控制,从东海岸迁移到了荒芜西海岸好莱坞,但现在他们中的一些现在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最积极的鼓吹者。他们从被告席走向原告席的经历告诉我们,对待所有高举正义大旗的人都要保持警惕,至少对他们动机保持警惕。
那么,回到我们的主题上来,在对于P2P技术的管制中,是否也存在某种不足为外人道的保护主义倾向?而且如劳伦斯·莱斯格在《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中所说的,这“并不是保护艺术家的保护主义,它保护的其实是某些商业形式”。
莱斯格认为事实的确如此。“互联网已展现出一种非同寻常的可能性,它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许多人参与到文化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这种力量已逐步改变了文化的创造和培育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内容产业构成威胁……这使得受到威胁的商业企业联合起来诱导立法者运用法律对他们加以保护”。
莱斯格认为,这些企业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要趁互联网改造自己前,先一步改造互联网,“而且这个计划也在逐渐走向成功”。但问题是,这样做的正当性是否经得起推敲?正如当管理者关闭一家像VeryCD一样的P2P网站时,他们是否提供了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用“常识告诉我们”这样的句式或者单方面的数据都无法让这一行为变得理直气壮。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只要说清楚P2P共享技术是否造成了危害,这个危害程度有多大。
劳伦斯·莱斯格提供了一个分析方法。他将使用共享文件的人分成四类:
有些人使用网络共享的方式取代了原本进行的购买和消费,例如某人发现周杰伦的新专辑可以在VeryCD上下载之后,就放弃了购买的计划。
有些人在购买唱片之前会把唱片下载下来试听一下。某人不知道周杰伦的新专辑是否好听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周杰伦这个歌手的存在,于是下载了他的歌,然后决定是否购买。
有些人通过共享获得了一些受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人已经不再销售的东西。20年后,某人从网上下载了周杰伦的《双截棍》,周杰伦仍拥有版权,但他已经不再卖唱片。
有些人通过共享获得了没有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的资料。如耶鲁大学的公共课程,可以在网上自由下载。
这四类使用共享文件的行为中,第一种对著作权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第二种虽然不合法,但对商家而言有一定益处,第三种不合法,但对商家也无害,而且有助于文化作品传播,第四种完全无害。那么,弄清楚第一类共享害处有多大,其他共享益处有多大,就成为评估P2P模式的关键。
我们姑且以最近热播的电影《让子弹飞》为例,该片的制片方表示,由于盗版行为,他们的票房损失过亿。我不知道这个数字如何得出,但这无疑是第一种共享方式危害性的体现。但在互联网时代,制片方这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显得有失偏颇。如果考虑到这些盗版电影的观看者(他们其中很多人都是活跃的网友)在网络上对电影进行的评论、赞扬、诋毁,从而对这部电影起到的宣传推广作用,他们是否能弥补自己让制片方损失过亿票房的“罪过”呢?
如果这个数字无法统计,那么制片方或演员是否因盗版而获益,有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美剧《越狱》从未正式引进中国,但该片的主角文特沃斯·厄尔·米勒却成为通用汽车在中国推广雪佛兰汽车的形象代言人,此外很多人因为这张英俊的面孔掏钱进电影院看了中影公司引进的《生化危机4》。我们是不是可以说,除了那些美剧迷,通用汽车和中影公司也是盗版行为的受益者?《连线》杂志主编克里斯·安德森认为,整个世界就是一个交叉补贴的大舞台。失之东隅,就有可能收之桑榆,在互联网时代,这个趋势尤其明显。
正如莱斯格所说,当知识产权拥有者情有可原地抱怨 “我们损失了这么多”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问问他们,“整个社会从P2P共享技术中得到了多少好处呢?我们的效率又提高了多少?我们又得到了多少本来得不到的东西?”
在写这篇稿件时,我的电脑正播放着一名叫丁当的歌手的歌曲。在一个P2P音乐播放平台发现她的名字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位歌手,更不可能去收藏她的CD或去听他(她)的演唱会,但现在,上述可能性出现了。我并非不以为耻地炫耀自己“践踏”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是想说明,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较为普遍的行为模式,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应该承认并且认真对待这种行为模式,他们才有可能寻求有利于自己的管理秩序和商业格局。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必须成为每个公民的共识,但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滚滚潮流齐头并进的,还有互联网的共享精神,这二者之间如何平衡与融合,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除非有商业之外的考量,否则,简单禁止网络共享的行为在如今的商业世界是难以成立的。 |